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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采用外汇分帐制的金融企业应设置“外汇买卖”或“外币兑换”科目。各种货币之间的兑换及帐务间的联系均通过“外汇买卖”或“外币兑换”科目。“外汇买卖”或“外汇兑换”科目的帐簿格式应采用多栏式帐簿,同时记录外币金额、汇率和折合的人民币金额。
  采用外汇统帐制核算的金融企业,发生外币业务,应将有关外向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并登记外币金额和折合率。所有外币帐户金额的增加减少,一律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记帐。会计期末,金融企业应将外币帐户的外币余额按照期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作为外币帐户的期末人民币余额。调整后的各外币帐户的人民币余额与原帐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列作当期损益。
  外币金额折合人民币记帐时,可采用变动汇率,即按业务发生时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采用中间价,下同)作为折合率;也可采用固定汇率,即按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国家牌价作为折合率。
  九、或有资产、或有负债应在表外科目核算。对业务上使用的重要凭证或尚未起用的有价证券,金融企业也应在设置表外科目进行登记,企业可视情况进行复式或单式记帐。
  第三章 银行业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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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会计科目表
──────┬──────┬────────────────────────
  序号  │  编号  │        会计科目          
──────┼──────┼────────────────────────
      │      │ 一、资产类                
  1   │ 101  │   现金                 
  2   │ 102  │   银行存款               
  3   │ 103  │   贵金属                
  4   │ 111  │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5   │ 112  │   存放同业款项             
  6   │ 113  │   存放联行款项             
  7   │ 121  │   拆放同业               
  8   │ 122  │   拆放金融性公司            
  9   │ 123  │   短期贷款               
 10   │ 124  │ 中长期贷款                
 11   │ 125  │   抵押贷款               
 12   │ 126  │   贴现                 
 13   │ 127  │   逾期贷款               
 14   │ 129  │   贷款呆帐准备             
 15   │ 131  │   进出口押汇              
 16   │ 132  │   应收利息               
 17   │ 138  │   坏帐准备               
 18   │ 139  │   其他应收款              
 19   │ 141  │   短期投资               
 20   │ 142  │   长期投资               
 21   │ 151  │   固定资产               
 22   │ 152  │   累计折旧               
 23   │ 153  │   固定资产清理             
 24   │ 154  │   在建工程               
 25   │ 161  │   无形资产               
 26   │ 162  │   递延资产               
 27   │ 163  │   待处理财产损溢            
      │      │ 二、负债类                
 28   │ 201  │   活期存款               
 29   │ 205  │   定期存款               
 30   │ 211  │   活期储蓄存款             
 31   │ 215  │   定期储蓄存款             
 32   │ 221  │   财政性存款              
 33   │ 231  │   向中央银行借款            
 34   │ 232  │   同业存放款项             
 35   │ 233  │   联行存放款项             
 36   │ 241  │   同业拆入               
 37   │ 242  │   金融性公司拆入            
 38   │ 243  │   应解汇款               
 39   │ 244  │   汇出汇款               
 40   │ 251  │   保证金                
 41   │ 252  │   本票                 
 42   │ 261  │   应付利息               
 43   │ 262  │   其他应付款              
 44   │ 263  │   应付工资               
 45   │ 264  │   应付福利费              
 46   │ 265  │   应交税金               
 47   │ 266  │   应付利润               
 48   │ 267  │   预提费用               
 49   │ 271  │   长期借款               
 50   │ 272  │   发行债券               
 51   │ 273  │   长期应付款              
 52   │ 281  │   外汇买卖               
      │      │ 三、所有者权益类             
 53   │ 301  │   实收资本               
 54   │ 302  │   资本公积               
 55   │ 303  │   盈余公积               
 56   │ 311  │   本年利润               
 57   │ 312  │   利润分配               
      │      │ 四、损益类                
 58   │ 501  │   利息收入               
 59   │ 502  │   金融企业往来收入           
 60   │ 511  │   手续费收入              
 61   │ 512  │   其他营业收入             
 62   │ 513  │   汇兑收益               
 63   │ 514  │   投资收益               
 64   │ 515  │   营业外收入              
 65   │ 521  │   利息支出               
 66   │ 522  │   金融企业往来支出           
 67   │ 531  │   手续费支出              
 68   │ 532  │   营业费用               
 69   │ 533  │  营业税金及附加             
 70   │ 534  │   其他营业支出             
 71   │ 535  │   汇兑损失               
 72   │ 536  │   营业外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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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 现金
  1.本科目核算银行的库存现金。
  银行内部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或单独设置“备用金”科目核算。
  2.银行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银行应设置“现金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全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帐款相符。
  第102号科目 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银行行政部门用于公杂费等财务开支的存款。
  2.银行将款项存入开户行帐户,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开户行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帐”应定期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期末帐面结余与银行对帐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期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第103号科目 贵金属
  1.本科目核算金融企业买入的黄金、白银等贵金属。
  2.本科目应按贵金属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111号科目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1.本科目核算银行存入中央银行的各种存款,如业务资金的存入、调拨、提取或解缴现金、同城往来资金结算、按规定缴存的财政性存款和一般性存款。
  2.本科目应按“存中央银行存款”、“存中央银行财政性存款”、“存中央银行一般性存款”等设置明细科目。
  第112号科目 存放同业款项
  1.本科目核算银行之间日常结算往来款项而存入其他银行的各种存款。
  2.本科目应按往来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113号科目 存放联行款项
  1.本科目核算银行日常签发、受理联行划拨款项而存放联行的各种往来款项。
  签发“联行往来借方凭证”或受理“联行往来贷方凭证”时,借记本科目。期末,本科目与“联行存放款项”科目应按余额较小一方的金额对转。本科目大于“联行存放款项”科目的余额,即借方余额,应计算应收利息。
  2.本科目应按往来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121号科目 拆放同业
  1.本科目核算银行拆借给其他银行的短期资金。  
  2.本科目应按拆借的银行进行明细核算。
  第122号科目 拆放金融性公司
  1.本科目核算银行拆借给其他非银行金融性公司的短期资金。  
  2.本科目应按拆借的金融性公司进行明细核算。
  第123号科目 短期贷款
  1.本科目核算银行发放的期限在1年以内的各种短期贷款。
  2.本科目应按贷款类别和贷款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124号科目 中长期贷款
  1.本科目核算银行发放的期限在1年(含1年期)以上的各种中长期贷款。
  银行发放的中长期贷款,每期应计算应收的贷款利息,计入“应收利息”科目。如发生贷款逾期,经批准后,应自本科目转入“逾期贷款”科目。
  2.本科目应按贷款类别和贷款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125号科目 抵押贷款
  1.本科目核算银行进行抵押贷款业务而贷出的款项。
  2.本科目按客户设置明细帐。
  第126号科目 贴现
  1.本科目核算银行按一定的贴现率对工商企业提出的远期票据(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予以贴现。到中央银行进行再贴现的票据,应自本科目转销。
  2.本科目应按贷款类别和贷款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127号科目 逾期贷款
  1.本科目核算银行发放的因借款人原因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半年仍不能按期归还的贷款;或贴现业务因汇票承兑人不能按期支付的承兑汇票款等。
  符合贷款呆帐核销条件的逾期贷款,经批准后,贷款本金应自“贷款呆帐准备”帐户中冲销;应收利息应自“坏帐准备”科目冲销;逾期3年以上的贷款不再计算应收未收利息。
  2.本科目应按贷款类别和贷款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129号科目 贷款呆帐准备
  1.本科目核算银行按规定以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呆帐准备。抵押贷款和拆放资金等不得提取呆帐准备。
  2.全额提取贷款呆帐准备,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差额提取贷款呆帐准备时,如补提呆帐准备,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如冲减呆帐准备,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费用”科目。
  发生贷款呆帐损失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短期贷款”或“中长期贷款”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贷款呆帐,以后年度又收回来的,应按收回的金额,借记“短期贷款”或“中长期贷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短期贷款”或“中长期贷款”科目。
  3.本科目年末贷方余额为结余的贷款呆帐准备。
  第131号科目 进出口押汇
  1.本科目核算银行接受国外银行开来信用证项下的出口跟单汇票经本行议付买单的款项,或本行开出信用证后按国外议付行的议付通知经本行偿付款项后所垫付的款项。
  2.本科目按客户及进出口押汇设置明细帐。
  第132号科目 应收利息
  1.本科目核算银行对工业、流通等其他企业发放贷款当期应收取而未收到的利息。逾期3年以上的贷款不再计算应收利息。
  2.当期计算应收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收回款项时,借记“活期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经确认为坏帐的应收利息,冲销坏帐准备,借记“坏帐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坏帐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借记本科目,贷记“坏帐准备”科目;同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不同的贷款企业设置明细帐。
  第138号科目 坏帐准备
  1.本科目核算银行对应收利息等应收款项可能发生无法收回的坏帐而按规定提取的准备。
  2.提取坏帐准备,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冲销坏帐准备,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费用”科目。
  发生坏帐损失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坏帐损失,以后又收回的,应按收回的金额,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如收回的坏帐损失金额与本科目帐面金额之和大于当期应提取数,其差额应冲减坏帐准备,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费用”科目。
  3.本科目年末贷方余额为已经提取的坏帐准备。
  第139号科目 其他应收款
  1.本科目核算银行应收、暂付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包括各种应收的赔款、罚金,按规定垫支的职工差旅费,存出保证金,应收、暂付上级单位和所属单位的款项以及其他应收、暂付的款项等。
  2.银行发生其他应收、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各种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款项类别和单位、个人设置明细帐。
  第141号科目 短期投资
  1.本科目核算银行购入的各种能够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的有价证券等。
  2.银行购入的各种债券,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银行收到发放的债券利息,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投资收益”、“其他应收款”科目。
  银行出售债券,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有关科目,按照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
  债券到期收回本息,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债券帐面金额)和“投资收益”(应计利息)科目。
  3.本科目应按短期投资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142号科目 长期投资
  1.本科目核算银行不准备在1年内变现的投资,如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金融债券等。
  2.债券投资应按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记帐。
  3.本科目设置以下两个明细科目;
  债券投资;应计利息。
  4.债券投资:银行进行债券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包括债券票面金额和支付的交易费用等),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贷记有关科目。
  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含有债券利息的,应将这部分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应计利息后的差额,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有关科目。
  债券应计的利息,应区别情况处理:
  面值购入的债券,应将应计的当期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银行溢价或折价购入的债券,其溢价或折价应当在债券存续期间内分期摊销。溢价购入的债券,按当期应计的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当期应分摊的实际支付的价款中溢价部分,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其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折价购入的债券,按当期应计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当期应分摊的实际支付价款中的折价部分,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应计利息与分摊的合计数,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按本息合计,借记有关科目,按债券本金部分,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已计利息部分,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未计利息部分,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5.本科目应按债券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第151号科目 固定资产
  1.本科目核算银行所有自用的固定资产的原价。
  银行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订固定资产目录,作为核算依据。
  银行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为经营用固定资产和非经营用固定资产,并根据管理需要选择适合本企业的固定资产分类标准,进行固定资产的核算。
  2.银行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原价,登记入帐。
  (1)购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或售出单位的帐面原价(扣除原安装成本)、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成本等记帐。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帐。
  (3)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投出单位的帐面原价记帐,评估确认的价值作为固定资产净值;如确认的价值大于投出固定资产的原价,以确认的价值记帐。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手续费和利息等支出记帐。
  (5)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价值,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增加的支出记帐。
  (6)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记帐。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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