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废止运输(民用航空)企业会计制度
(1993年3月22日财政部发布 (93)财会字第12号)
一、总说明
(一)为了贯彻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航空运输企业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航空运输企业。
(三)企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加、减少或合并基些会计科目。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薄,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企业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薄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四)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企业自行规定。
企业会计报表应按月或按年报送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当地税务机关、开户银行。国有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应同时报送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6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35天内报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企业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企业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企业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半数以上,或者实质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特殊行业的企业不宜合并的,可不予合并,但应当将其会计报表一并报送。
(五)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六)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顺序号 编号 名称
一、资产类
1 101 现金
2 102 银行存款
3 109 其他货币资金
4 111 短期投资
5 112 应收票据
6 113 应收帐款
7 114 坏帐准备
8 115 预付帐款
9 119 其他应收款
10 121 器材采购
11 122 航材消耗件
12 123 高价周转件
13 124 普通器材
14 129 低值易耗品
15 131 器材成本差异
16 133 委托加工器材
17 134 机上供应品
18 139 待摊费用
19 151 长期投资
20 161 固定资产
21 165 累计折旧
22 166 固定资产清理
23 169 在建工程
24 171 无形资产
25 181 递延资产
26 191 待处理财产损溢
二、负债类
27 201 短期借款
28 202 应付票据
29 203 应付帐款
30 204 国际票证结算
31 205 国内票证结算
32 209 其他应付款
33 211 应付工资
34 214 应付福利费
35 221 应交税金
36 223 应付利润
37 224 应交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
38 229 其他应交款
39 231 预提费用
40 241 长期借款
41 251 应付债券
42 261 长期应付款
三、所有者权益类
43 301 实收资本
44 311 资本公积
45 313 盈余公积
46 321 本年利润
47 322 利润分配
四、损益类
48 401 运输收入
49 403 通用航空收入
50 404 机场服务收入
51 405 运输成本
52 406 通用航空成本
53 407 机场服务费用
54 408 销售费用
55 409 营业税金及附加
56 411 其他业务收入
57 412 其他业务支出
58 421 管理费用
59 422 财务费用
60 431 投资收益
61 441 营业外收入
62 442 营业外支出
附注: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上列会计科目作必要增减或合并:
1.统一核算的专业公司或有独立核算的附属企业的企业可以增设“拨付所属资金”科目,附属企业可相应增设“上级拨入资金”科目。
2.有调剂外汇业务的企业,可增设“外汇价差”科目。
3.企业内部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可增设“备用金”科目。
4.国家拨给特种储备资金的企业,可以增设“特种储备物资”科目和“特种储备基金”科目。
5.采用实际成本进行器材日常核算的企业,可以不设“器材采购”和“器材成本差异”科目,增设“在途器材”科目。
6.根据需要,企业可以不设置“器材成本差异”科目,而在“航材消耗件”“高价周转件”“低值易耗品”“普通器材”“机上供应品”等科目内分别设置“成本差异”明细科目。
7.低值易耗品较少的企业,可以将其并入“普通器材”科目。
8.预付帐款不多的企业,可以不设“预付帐款”科目,将预付帐款在“应付帐款”科目核算。
9.企业如发行1年期以下的短期债券,可增设“应付短期债券”科目。
10.对其他业务中经营规模较大,收入较多的经常性业务,企业可以参照相应行业会计制度,增设有关资产、收入、成本、费用、税金等科目,单独核算。
11.还有未包括在会计科目表范围内的其他资产、其他负债的,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增设有关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 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库存现金。
企业内部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或单独设置“备用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 企业应设置“现金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帐款相符。
有外币现金的企业,应分别人民币、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102号科目 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存入银行的各种存款。企业如有存入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也在本科目内核算。
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等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提取或支付存款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企业应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帐”应定期与“银行对帐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企业帐面结余与银行对帐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有外币存款业务的企业,可在本科目下分别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发生的外币银行存款业务,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所有外币帐户的增加、减少,一律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帐时,可按业务发生时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采用中间价,下同)作为折合率,也可按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国家外汇牌价,作为折合率。月份(或季度、年度)终了,企业应将外币帐户的外币余额按照期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作为外币帐户的期末人民币余额。调整后的各外币帐户人民币余额与原帐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列入财务费用。
外币现金以及以外币结算的各项债权、债务,均应比照银行存款的方法记帐。
五、有在外汇调剂市场买入外币的企业,买入外币增加的外币存款仍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外汇调剂价与国家外汇牌价的差额,增设“外汇价差”科目核算。买入外币时,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借记本科目(×××外币户)(同时登记外币金额和折合率),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贷记本科目(人民币户)。用买入的外币购买器材、支付费用,按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金额,借记有关器材、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外币户),同时按应分摊的外汇价差,借记有关器材、费用科目,贷记“外记价差”科目;用买入的外汇偿还债务,按外汇牌价折合的人民币,借记有关债务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按偿还债务应分摊的外汇价差,借记“在建工程”“财务费用”科目,贷记“外汇价差”科目。
在外汇调剂市场卖出的外币,减少的外币存款仍应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实际取得的人民币与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的人民币的差额,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卖出的外币如为自调剂市场买入的,应冲销“外汇价差”科目,如有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处理;卖出的外币如为其他来源取得的,应作为汇兑损益处理。
企业如在外汇调剂市场购入外汇额度,所支付的人民币,也在“外汇价差”科目核算。购入外汇额度时,按实际支付的人民币,借记“外汇价差”科目,贷记本科目(人民币户),并将买入的外汇额度同时在备查簿中登记。
企业因发生销售业务而取得的外汇额度,应在备查簿中登记。卖出外汇额度取得的收入,作为汇兑损益处理
第109号科目 其他货币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和在途货币资金等各种其他货币资金。有境外往来结算业务的企业,发生的信用证存款等,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外埠存款,是指企业到外地进行临时或零星采购时,汇往采购地银行开立采购专户的款项。企业将款项委托当地银行汇往采购地开立专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采购员交来供应单位发票帐单等报销凭证时,借记“器材采购”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多余的外埠存款转回当地银行时,根据银行的收帐通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银行汇票存款,是指企业为取得银行汇票,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企业在填送“银行汇票委托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银行汇票后,根据银行差章退回的委托书存根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企业使用银行汇票后,应根据发票帐单及开户行转来的银行汇票第四联等有关凭证,借记“器材采购”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有多余款或因汇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退回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银行本票存款,是指企业为取得银行本票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企业向银行提交“银行本票申请书”,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银行本票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申请书存根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付出银行本票后,应根据发票帐单等有关凭证,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因本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要求退款时,应填制进帐单一式两联,连同本票一并送交银行,然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帐单第一联,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企业同所属单位之间和上下级之间的汇、解款项,在月终时如有未到达的汇入款项,应作为在途货币资金处理。根据汇出单位通知,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本科目应设置“外埠存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在途资金”等明细科目,并按外埠存款的开户银行,银行汇票或本票的收款单位和在途资金的汇出单位等设置明细帐。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向国外付款的企业,委托银行开出的信用证,可在本科目中增设“信用证存款”明细科目核算。
第111号科目 短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购入的各种可以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1年的其他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等。
二、企业购入的各种股票和债券,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企业购入股票,如在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包括已宣告发放,但未支取的股利,应作为应收款处理。企业应按照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发放的股利),借记本科目,按照应收的股利,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的股利,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其他应收款”科目。
企业出售股票和债券,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按未支取的股利,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债券到期收回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和“投资收益”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短期投资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112号科目 应收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销售产品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二、企业收到应收票据,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等科目。应收票据到期收回的票面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料目。如为带息票据到期,按收到的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三、企业持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即扣除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贴现息部分,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应收票据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如应收票据是带息票据,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其差额部分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因承兑人的银行帐户不足支付,申请贴现的企业收到银行退回的应收票据和支款通知时,按所付本息,借记“应收帐款”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申请贴现企业的银行存款帐户余额不足,银行作逾期货款处理时,借记“应收帐款”等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
四、企业应设置“应收票据备查薄”,逐笔登记每一应收票据种类、号数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期和利率、贴现日期、贴现率和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等资料,应收票据到期结清票款后,应在备查薄内逐笔注销。
第113号科目 应收帐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承运由国内、外企业销售的国内、国际客、货、邮运输票证或由其他单位组织的国内、国际专包机业务,和对外提供劳务等业务,应向销售运输票证、组织专、包机或接受劳务的单位收取的款项。
二、企业运输生产发生的应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运输收入”“通用航空收入”“机场服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代其他单位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回代垫费用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如果企业应收帐款改用商业汇票结算,在收到承兑的商业汇票时,借记“应收票据”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提取坏帐准备的企业,经确认为坏帐的应收帐款,借记“坏帐准备”科目,货记本科目;未提坏帐准备的企业,经确认为坏帐的应收帐款,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