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加强水运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的通知
(交水发[2006]330号)
水运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是提高工程设计质量、控制工程投资的关键环节,是政府履行行政管理的重要职责。随着港口管理体制改革和投资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和完善,为适应当前水运工程建设形势,进一步提高水运工程初步设计审批质量和管理水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改进初步设计审查管理方式
(一)水运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是经国务院批准、交通部依法继续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和经交通部审批的建设项目,以及按国家规定其他应由交通部审查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由交通部具体负责初步设计审批工作;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上述原则参照执行。
(二) 初步设计的技术审查工作实行委托咨询制。对于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沿海水运工程或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内河水运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初步设计时,应委托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审查咨询单位名单由交通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认定后公布。
对于技术简单或投资额低于上述规定的水运工程可由项目审批部门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后审批,或者直接审批。
(三) 审查咨询费用根据审查深度要求和工作内容不同,以建安工程费为基数进行计算。审查咨询费用列入工程概算二类费用中,收费标准按《初步设计审查收费计算表》(详见附件)执行。
二、初步设计审批工作程序
(一)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经审批或核准后,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组织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文件。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和交通部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
(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批初步设计。交通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通过各级交通(港口)管理部门逐级报送交通部。各级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初步设计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转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