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总局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组建方案》的通知
(环办〔2006〕81号)
总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根据中央编办批复精神,总局设立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现印发《总局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组建方案》,尽快开展组建工作。组建后试运行一年,请遵照执行。
附件:《总局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组建方案》
二○○六年七月八日
附件:
总局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组建方案
一、机构性质与主要职责
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以下简称督查中心)为总局派出的执法监督机构,是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受总局委托,督查中心在所辖区域内承担以下职责:
1、监督地方对国家环境政策、法规、标准执行情况;
2、承办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案件的查办工作;
3、承办跨省区域和流域重大环境纠纷的协调处理工作;
4、参与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与处理的督查工作;
5、承办或参与环境执法稽查工作;
6、督查重点污染源和国家审批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
7、督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国家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环境执法情况;
8、负责跨省区域和流域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案件的来访投诉受理和协调工作;
9、承担总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机构设置
1、设立地点。华东、华南、西北、西南、东北督查中心分别设置在南京、广州、西安、成都、沈阳。
2、单位建制。督查中心均为司局级建制。
3、内设机构。各督查中心目前暂内设3至4个机构,由督查中心与环境监察局(以下简称环监局)共同提出意见,报总局批准。
三、人员编制与领导职数
1、华东、华南2个督查中心,近期各暂按30名人员编制配备;分别核定西北、西南、东北3个督查中心人员编制30名、40名、30名,近期各按照60%控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