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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33号--关于发布《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导则》的公告

  2、危险废物

  本市主要工业危险废物(比如产生量前5位的工业危险废物)的种类及其有关信息。危险废物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的种类进行分类统计。

  本市废弃铅酸电池的有关信息。

  本市主要工业危险废物产生企业(比如产生量前五位的企业)的名称及其所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及有关信息。

  3、城市生活垃圾

  本市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的有关信息。

  4、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的有关信息。

  5、农村固体废物(包括农村生活垃圾、畜禽粪便、秸秆以及农用薄膜等)的有关信息。

  6、非传统的产品类废物(如电子废弃物、废弃轮胎等)的有关信息。

  (三)条件成熟的大、中城市,应当发布下列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信息,包括:

  1、本市固体废物处置设施状况:特别是生活垃圾、工业危险废物及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状况,包括设施所属法人名称、设计处置能力、实际处置情况、设施地点、所采用的主要技术,执行国家有关污染控制标准或规范情况;对于填埋设施应公布使用年限及预期关闭时间;

  2、促进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方面工作的典型成功案例;

  3、危险废物跨行政区域转移信息:包括转移种类、转移量及转移目的(处置、贮存或利用)。直辖市发布跨省级行政区域转移危险废物的信息;其他城市发布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转移危险废物的信息;

  4、本市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制定有关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情况。

  (四)大、中城市决定发布的其他有关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信息。

  (五)附属内容

  1.信息发布城市;

  2.信息发布机构;

  3.信息发布日期;

  4.信息发布周期;

  5.信息来源。

  七、导则的实施

  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省会城市、沿海开放和经济特区城市、重点风景旅游城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应当自本导则发布当年起开始实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工作;其他大、中城市可根据基础工作开展情况在“十一五”期间逐步实施信息发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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