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的基本原则是真实、准确、公开、合法。
三、信息发布周期和时间
大、中城市应当于每年6月5日之前发布本城市上一年度信息。
四、信息发布形式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由信息发布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后,以公告的形式,在当地综合性报纸、电视台、政府网站、专业环境媒体或其他媒体上发布。
尚不具备条件专门发布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城市,应当在年度环境状况公报中设立专门章节,发布有关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信息。
五、信息采集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要依据环境统计信息或其他统计信息;也可采用排污申报信息、政府有关部门专项调查的信息或其他可靠、合法信息来源。
信息采集范围为城市地区,包括城区、郊区、下辖的县和县级市。
六、信息发布的内容
(一)大、中城市应当发布下列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信息:
1、本市固体废物,特别是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综述,包括防治规划或计划、工作现状、存在问题和对策。
2、本市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危险废物产生总量、利用总量、贮存总量、处置总量等信息;医疗废物产生总量、处置方式和处置总量等信息;城市生活垃圾产生总量或清运总量、处置方式和处置总量等信息。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
(二)条件成熟的大、中城市,应当发布下列各类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利用量、贮存量、处置方式和处置量等信息(以下简称“有关信息”):
1、工业固体废物
本市主要工业固体废物种类(比如除矿产开发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外的产生量为前5位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有关信息。工业固体废物可参照排污申报登记中所采用的工业固体废物种类(见附录)进行分类统计。
矿产开发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有关信息。
本市主要工业固体废物(不包括矿产开发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产生企业(比如产生量前五位的企业)的名称及其所产生工业废物的种类及有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