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情况的通报
(安监总危化〔2006〕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自2002年3月15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以来,全国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全面实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以下简称经营许可工作)。尤其是2005年12月1日以来,各省、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2号)提出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截止期限为2005年底,经营企业整改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逾期没有提出申请及限期整改不合格的要依法予以关闭”的要求,克服工作量大、任务重、人手少等实际困难,基本上完成了全国首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据统计,截至2006年6月30日,全国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共有210667家,其中在2006年6月30日前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有205541家,逾期没有提出申请及限期整改不合格依法予以关闭的有5126家。
在经营许可工作中,各地涌现出许多好的经验和做法,如:上海、江西采取疏堵结合的方法为达不到安全条件的经营单位建立起专业化的交易市场,解决了安全与发展的矛盾。山东省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活动,全面提高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广东省采取向一把手“直报制度”,并在人力、物力和资金上给予充分的保障,有力地推动了工作的开展。
尽管全国首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已基本完成,但我们仍要对经营许可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保持清醒的认识。目前,个别地区关闭工作存在一定困难,全国在首轮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结束后,也面临着怎样加强众多取证单位日常监管问题。为巩固首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成果,进一步促进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监管与经济协调发展,指导全国下一步经营许可工作,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做好关闭工作,防止死灰复燃
各地区尤其是云南等关闭任务量大的省份,要严格按照总局有关要求,做好逾期没有提出申请及限期整改仍不合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关闭工作,保障当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对已关闭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各地要及时进行公告,并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如发现这些单位或个人有违反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要依法从重从严处罚,防止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死灰复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