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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农村水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单位在取得农村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预审意见书后,即可按有关规定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农村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施工工艺发生重大变动或者超过五年后开工建设的,应当重新办理预审手续。原预审部门应当自收到新报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预审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村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农村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任何项目不得申报审批和核准,更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第三章 环境保护设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 农村水电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执行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第十四条 农村水电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现行水利水电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及其他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
  对于农村水电站建设项目,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不仅要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还要明确工程投产运行后确保河流健康生态的运行调度方式,以及环境保护工程设施的投资概算.
  第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农村水电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环境保护篇章不符合规定要求不得通过审查。
  第十六条 农村水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施工图设计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及其环境保护篇章所确定的措施和要求进行。
  第十七条 农村水电建设项目施工环境保护,应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初步设计中对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噪声控制、生态保护、人群健康保护、施工环境管理与监测等方面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 农村水电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预审和主持初步设计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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