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公告
(2006年第11号)
当前正值盛夏,游泳场馆陆续对社会开放。作为季节性人群高度聚集的公共场所,游泳场馆夏秋季传染性疾病暴发的危险性增加。为防止游泳场馆群体性健康危害事件发生,特公告如下:
一、游泳场馆主管部门要严格管理制度,经营单位要加强卫生管理工作。游泳场馆主管部门要健全卫生管理制度,配备卫生管理人员,开展卫生状况经常性检查;经营单位要加强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工作,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应当取得健康合格证明;游泳场所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设置卫生设施,坚持清洁、消毒、检测,保证卫生条件;要落实健康危害事故应对措施,明确责任,发生事故要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游泳场馆卫生监管。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查找本地区游泳场馆卫生监管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提高场馆卫生监管水平;切实履行监督职责,按照我部制定的2006年国家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要求,结合当地游泳场馆卫生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游泳场馆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社会曝光严重健康危害案件,我部近期将对各地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督查;积极开展卫生知识宣传,加强对游泳场馆管理经营单位和游泳者的卫生指导,增强全社会遵法守法和卫生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