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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对证券公司自营、资产管理业务账户和投资行为加强监管的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

  (三)中国证券业协会的工作职责
  与自营账户的管理职责类同。
  (四)登记结算公司的工作职责
  与自营账户的管理职责类同。
  (五)机构监管部的工作职责
  1.协调对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账户开立、使用和报备情况的监管工作。
  由机构监管部负责协调,证监局、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等协作配合,建立对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账户开立、使用和报备情况的监管机制,通过有效的监督和处罚,保证报备制度的有效实施。
  2.研究分析违规理财账户的清理情况,定期向证券交易所、证监局通报有关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况。
  3.对典型案件组织专项调查、实施处罚。
  三、对证券公司集中持股问题的监管工作
  集中持股的数量标准按照证券公司通过自营或资产管理业务单项持有的流通股占总股本5%与流通股20%孰低的原则确定。
  (一)证券交易所的工作职责
  1.重点监控集中持股的交易行为。
  对核查摸底中已发现的证券公司集中持有的股票,交易所要结合对相关证券公司自营账户和资产管理账户的监控,设计专门程序进行实时监控,监督证券公司逐步减少持股量,不准增加,并清理、注销非规范账户。如在监察工作中发现证券公司原有的集中持股比例上升或出现对倒拉抬股价等问题,要采取监管措施,并及时通知相关证监局;对于已经进入风险处置阶段的高风险券商集中持股的异常交易情况,及时通报风险处置办公室。
  发现证券公司出现新的集中持股情况,证券交易所要采取监管措施并及时通报市场监管部和机构监管部。
  2.牵头研究有关证券公司集中持股的信息披露义务等规定。
  3.研究现有集中持股的化解方案。配合股改,交易所牵头研究证券公司已经存在的集中持股问题的解决办法。
  4.在监管月报中,汇总反映集中持股仓位的变化和整改情况,并通报给相关证监局。
  (二)证监局的工作职责
  1.结合核查掌握集中持股情况并通报给交易所。各证监局要督促辖区证券公司提供所涉集中持股的详细情况,包括集中持股名称、合并持仓量及市值、持有账户。
  2.监督证券公司进行整改。证监局要督促证券公司制定具体、详细的集中持股整改计划并及时将有关整改计划报送证券交易所。证监局要监督证券公司实施整改计划。如有需要,证监局可按规定要求和程序向证券交易所调取相关交易数据以便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三)机构监管部的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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