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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对证券公司自营、资产管理业务账户和投资行为加强监管的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

  (一)证券交易所的工作职责
  1.建立和完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账户数据库
  证券交易所牵头负责资产管理账户核对的工作。通过建立和完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账户数据库,在确保信息准确性的基础上,将数据库中的资产管理账户信息纳入监控范围。
  2.建立对资产管理账户交易的专项监控系统,重点对集中持股及利益输送等违规行为进行监控。监控集中持股。对已经存在的资产管理账户集中持有的证券和集中度变化较快的证券,要予以重点监控。
  监控利益输送。证券交易所在监察资产管理账户时,对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账户与自营账户之间、资产管理各账户之间出现利益输送、联手做庄等问题建立监控、分析机制。
  3.比照对证券公司自营账户的报备、核对和联合监管机制,建立、完善资产管理账户交易监管措施和联合监管机制。
  配合清理不规范资产管理账户。对不规范的资产管理账户,证券交易所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证监局,并配合监督公司进行清理、注销。
  4.每月汇总、上报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账户和证券资产的统计数据及异常交易的监察情况。证券交易所每月应将上月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账户和证券资产的统计数据及异常交易的监察情况反映在会员监管月报中。
  (二)证监局的工作职责
  1.向证券交易所提供掌握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账户情况。
  各证监局应督促辖区内证券公司按照机构监管工作专报第十八期规定的格式,以书面和电子文档两种方式向证监局上报全部资产管理账户 (含违规账户),负责核对证券公司上报账户的完整性。在提供的资产管理账户中,要注明各资产管理账户的性质、管理期限。如有资产托管人,要一并提供托管人的情况和联系方式。证监局应经核实后在2005年11月底前以书面和电子文档方式转报沪、深交易所备案。
  2.采取监管措施,核查、督促证券公司准确报备资产管理账户。
  证监局对证券交易所抄报或通报的资产管理账户报备存在误差的证券公司要进行核查,责令证券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资产管理账户。
  3.采取监管措施督促证券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出具承诺函,申请注销不合规的资产管理账户。
  4.对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账户交易存在异常情况的,采取监管措施。
  对证券交易所提交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账户出现异常线索的,证监局要及时核查,属于证券公司违规的,责令证券公司纠正,情节严重或拒不纠正的,应迅速启动包括立案稽查在内的查处程序,严肃追究责任。查处情况及证券公司的纠正情况应通报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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