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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对证券公司自营、资产管理业务账户和投资行为加强监管的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

  证监局对证券交易所抄报或通报的自营账户报备存在误差的证券公司进行核查,责令证券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自营账户。
  4.对证券公司自营交易存在异常情况,采取监管措施。
  证监局对于证券交易所抄报或通报的涉及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出现异常的线索进行核查,属于证券公司违规的,要求证券公司立即纠正,情节严重或拒不纠正的,应迅速启动包括立案稽查在内的查处程序,严肃追究责任。查处及整改情况应及时通报证券交易所。
  (三)中国证券业协会的工作职责
  1.要求申请创新类公司和规范类公司在评审材料中增加报备自营账户的情况,并抄送证券交易所进行核对。
  2.将证券公司报备自营账户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否作为评审条件之一。
  3.制定并督促证券公司按照《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完善自营业务的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
  4.制定和维护证券公司自营业务自律规则。
  (四)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工作职责
  1.在2005年11月底前以书面和电子文档两种方式向沪、深交易所报送证券公司的所有自营账户。
  2.每季度的第一个月上旬向证券交易所提供证券公司自营账户的变动情况。
  3.在证券公司更名后开立新账户时,要求其变更其原有账户的名称并注销历史账户。
  (五)机构监管部的工作职责
  1.协调有关部门对证券公司自营账户开立、使用和报备进行监管。
  由机构监管部牵头,证监局、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协作配合,建立对证券公司自营账户开立、使用和报备的监管机制,通过有效的监督和处罚,保证报备制度的有效实施。
  2.加快对证券公司违规自营账户的清理。
  对目前已经查实的证券公司违规开立并使用的账户,没有股份的应尽快注销;仍有股份的,应尽快清空后注销。对近期难以全部卖出的,可通过大宗交易等方式,由违规使用的账户逐步转至合法开立的自营账户。
  3.研究分析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动向,牵头研究相应的监管对策,定期向证券交易所、证监局通报有关情况。
  4.对拒不交底、不整改甚至出现新违规的证券公司,组织调查、实施处罚。
  二、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账户和投资行为监管工作
  资产管理账户的监管范围包括:以客户名义开立的定向资产管理账户、经批准设立的合规集合理财账户,历史遗留的以第三方名义(违规的个人或机构账户)开立但属于定向客户资产管理的账户或未经批准设立的违规集合理财账户等。如属于由证券公司承担保本保底责任或已转入自营业务的资产管理账户,在申报时应予说明,经核对后纳入自营账户进行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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