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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对证券公司自营、资产管理业务账户和投资行为加强监管的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

  对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的处理。对涉嫌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行为,证券交易所依照有关业务规则和自律要求进行及时干预和制止,情形严重的或经调查涉嫌违法违规的,要及时以重点监控动态或专项报告等形式向市场监管部报告,建议稽查提前介入。
  对账户异常变动的处理。自营账户异常变动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自营账户持有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异常波动;二是自营账户自买自卖。证券交易所要依照有关工作程序采取监管措施,或采取限制其自营交易等措施,情节严重或需立案调查的,也可提请相关证监局进行调查或报请会内有关部门调查。
  对超比例持股的处理。对于证券公司2006年1月1日后新发生的自营账户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5%而未履行信息披露法定义务的问题,证券交易所要及时督促相关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对拒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依照有关工作程序限制其自营业务。对证券公司将自营资产托管在其他公司的处理。发现证券公司将自营证券托管于其他证券公司的,证券交易所应要求其立即更正,将相关账户通过转指定和转托管方式转回本公司,并纳入监控范围。对非实名自营账户的处理。证券交易所将已经完成交易活动的非实名自营账户及时通报相关证监局,经证监局核实后,监督公司及时向结算公司申请注销违规账户。证券交易所在监控其他市场参与者涉嫌操纵或集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时,如发现证券公司在已报备的账户(含合规账户和非实名自营账户)之外仍利用其他账户参与或单独从事上述违法违规活动者,应采取自律监管措施要求其改正,并及时抄送相关证监局。
  4.每月汇总、上报证券公司自营证券数据和异常交易的监察情况。证券交易所每月应将上月证券公司自营证券统计数据和异常交易的监察情况反映在会员监管月报中。
  (二)证监局的工作职责
  1.向证券交易所提供掌握的证券公司自营账户情况。
  各证监局应督促辖区内证券公司按照机构监管专报第十八期规定的格式,以书面和电子文档两种形式向证监局上报全部自营账户(含违规账户),并负责核对证券公司上报账户的完整性,即证券公司是否上报了全部账户。按照“掌握一批、共享一批”的原则,各证监局应经核实后在 2005年11月底前将证券公司所有实际用于自营业务的账户及自营证券总额、自营管理人员等情况统一或逐一以书面和电子文档方式转送沪、深交易所备案。
  2.督促证券公司就清理非实名自营账户向登记结算公司提出承诺函,注销有关账户。
  3.采取监管措施,核查、督促证券公司准确报备自营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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