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券公司自营业务账户和投资行为监管工作
证券公司自营账户的监管范围包括:证券公司申请开立的合规自营账户、违规使用的非实名自营账户、违规托管在其他证券公司的账户以及由证券公司承担保本保底责任或在清理违规资产管理业务时已转为自营的资产管理账户等。
(一)证券交易所的工作职责
1.建立和完善证券公司自营账户数据库,建立自营账户报备、持续更新、核对机制。
证券交易所牵头负责自营账户核对的工作。证券交易所应开发自营账户网上报备系统,建立自营账户的报备制度,要求所有从事自营业务的证券公司必须报备现有自营账户(含实际使用的A字户、B字户或非实名自营账户和托管在其他公司席位的自营账户以及视同自营的资产管理账户等),建立自营账户数据库。
为了确保证券公司报备自营账户的准确性、完整性,证券交易所要进行以下核对工作:一是将证券公司自营账户中的交易数据与其定期报送的财务报表数据核对;二是将证券交易所掌握的会员自营账户与相关证监局摸底过程中掌握的证券公司自营账户数据进行核对;三是与中国证券业协会提供的申请创新类公司评审材料和申请规范类公司评审材料中有关自营账户情况进行核对;四是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的自营账户进行核对。
证券交易所要求证券公司在自营账户发生变更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证券交易所;及时与证监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的证券公司新增或注销自营账户进行核对。
证券交易所在开展以上核对工作中,发现数据不一致的,可函请相关证监局进行核查。
通过建立和完善证券公司自营账户数据库的相关工作,在确保数据库信息准确性的基础上,将数据库中的自营账户信息纳入自营账户交易监控范围。
2.建立对自营业务的专项监控系统。
证券交易所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对自营业务的专项监控工作并建立、完善相应的监控功能:市场操纵、内幕交易、高风险股票交易、超比例持股、自营股票托管在其他证券公司席位上等。对证券公司使用非合规账户进行自营的,规定只能卖出,不能买入,并逐步撤销违规账户,清理完毕;对已经存在的集中度较高和集中度变化较快的自营证券,要予以重点监控。
3.建立、完善自营账户交易监管措施和联合监管机制。
在综合治理期间,证券交易所要在完成账户备案,建立完善监控功能的同时,督促公司逐步整改,并形成监管联动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