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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对证券公司自营、资产管理业务账户和投资行为加强监管的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对证券公司自营、资产管理业务账户和投资行为加强监管的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
(2005年11月3日 证监办发[2005]76号)


  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中存在的使用不规范账户、资产管理与自营混同操作、超比例持仓、集中持股或涉嫌操纵市场等问题,是证券公司主要风险点之一。为加强对证券公司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账户和投资行为的监管,促使证券公司通过切实整改,化解历史遗留风险并有效防范新的业务风险,特制定《对证券公司自营、资产管理业务账户和投资行为加强监管的职责分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严格按照《方案》的要求,履行自营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账户报备、更新、核对和监控等职责,协同监管,力争尽早解决证券公司集中持股问题,稳妥化解自营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风险。
  二、请各证监局督促辖区内证券公司按照机构监管工作专报第18期规定的格式,以书面和电子文档两种方式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报备全部账户明细(含不规范账户)。证监局进行核查后应在2005年11月底前转报沪、深交易所备案。
  三、各证监局应对证券公司改进与完善证券自营业务情况及自营业务的运作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于未如期真实全面报备全部账户明细(含不规范账户)以及新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证券公司和有关人员,必须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四、为进一步发挥证券公司推进证券市场稳定发展的积极作用,我会将根据市场改革的客观要求和总体进程,在业务规范、监管有效、风险可控的基础上,继续研究证券公司自营、资产管理业务的制度创新和业务探索,为合规经营提供更大空间和良好环境。请各相关单位在监管实践中注意总结和研究并报送有关情况和建议。

对证券公司自营、资产管理业务
账户和投资行为加强监管的职责分工方案

  根据《证券公司监管职责分工协作指引》、《关于进一步落实各项监管措施,加快推动证券公司规范发展的通知》,为解决证券公司集中持股问题,从源头上遏制违规行为、防范证券公司风险,现制定《对证券公司自营、资产管理业务账户和投资行为加强监管的职责分工方案》,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监管职责进行了分工。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发挥各自优势,做好协同监管,形成沟通核对机制、日常监管协作机制、调查处理配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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