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叶专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烟法[1999]3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国家局驻南方、西南特派员办事处:
现将《烟叶专卖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烟叶专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烟叶生产的稳定发展,加强对烟叶种植、收购、加工和经营的专卖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
《烟草专卖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烟叶种植、收购、加工和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烟叶,是指烤烟、名晾晒烟(包括白肋烟、香料烟)。
第四条 本办法有关规定也适用于复烤烟叶。
第二章 烟叶专卖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主管全国范围内的烟叶专卖管理工作,各省级烟草专卖局主管本辖区范围内的烟叶专卖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授权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根据
《烟草专卖法》、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烟叶的生产、收购、加工、经营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