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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等关于印发2006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和做好早籼稻收购工作的通知


  五、合理确定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的委托库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和地方储备粮公司要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粮食销售”的原则,合理确定委托收储库点,视市场情况适时对外公布,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及省级人民政府备案。接受委托的库点,在最低收购价预案未启动时,要积极入市自主收购。要防止被确定为委托库点后不积极收购造成农民“卖粮难”,从而导致粮价下跌。

  六、加强对早籼稻收购工作的领导。各省有关部门要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做好早籼稻收购工作,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督促引导各类粮食经营和加工企业保持必要的库存量。要抓紧时间,切实抓好仓库维修工作,支持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做好托市粮集并等有关工作,确保新粮收购仓容。

  各地方、各部门要按照预案的要求,高度重视,精心安排,周密部署,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早籼稻执行预案的各项准备和组织实施工作。

  附件:2006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三日

  附件:
2006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第一条 为落实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政策,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精神,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执行本预案的早籼稻主产区为安徽、江西、湖北、湖南4省。
  其他早籼稻产区是否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自主决定。
  第三条 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每市斤0.70元,是指2006年生产的国标三等质量标准的早籼稻,具体标准为:杂质1%以内,水分13.5%以内,出糙率75-77%(含75%,不含77%),整精米率不低于44%。执行最低收购价的早籼稻为2006年生产的等内品。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向农民直接收购的收储库点的到库收购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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