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继续教育管理。施教机构经省级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办公室审批并报“办公室”备案后,方可承担公安部、人事部组织的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任务。其培训教员要经过全国统一考核合格后上岗。各地要建立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和统计制度,建立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数据库,进行统一管理和统计,每年要将统计数据和工作情况上报“办公室”。“办公室”按照人事部开展“653工程”的统一要求,定期将有关统计数据和情况报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
(三)监督保障。鼓励各部门和相关单位把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情况作为考核内容和人员岗位聘用结合起来。公安机关要将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作为对信息网络管理和使用单位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进行监督检查的一项内容。各级公安、人事部门要积极筹措经费,信息网络安全工作领域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规定,积极落实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其职工参加公安部、人事部计划内的培训,费用可从单位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安部、人事部举办的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纳入人事部整体规划,人事部提供一定的经费支持。开展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不能以盈利为目的,所有收费培训项目须上报“办公室”进行审批,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费用,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实施步骤。
(一)启动阶段(2006年下半年)。组建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机构,编写培训教材、培训大纲和考试题库,开展施教机构评估和培训师资的培训考核工作,全面启动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二)实施阶段(2007年上半年至2010年上半年)。大规模开展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不断完善继续教育的工作体系、服务体系和制度体系,同时开展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阶段性总结评估和经验推广工作。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0年下半年)。对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估,继续开展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公安部办公厅
人事部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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