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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用滤嘴棒委托加工及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六条 烟用滤棒生产企业、卷烟生产企业烟用滤嘴棒加工部门不得自行购买烟用丝束、不得自行销售产品。

  第七条 复合滤嘴棒和其他材料的滤嘴棒生产企业需直接生产经营的,必须经省级烟草物资部门报中国烟草物资公司审批。

  第八条 中国烟草物资公司负责组织全国范围内烟用滤嘴棒委托加工合同的签订,并对经委托方省级烟草物资部门审查同意的跨省委托加工合同进行鉴章和管理。各省级烟草物资部门负责组织本省(区、市)内卷烟生产企业委托加工合同的签订、审查、鉴章和管理;经省级烟草物资部门审查、鉴章和管理;经省级烟草物资部门审查同意的跨省(区、市)委托加工全同统一汇总报中国烟草物资公司鉴章,其他省(区、市)委托加工合同送中国烟草物资公司备案。委托加工合同必须鉴章,未经鉴章的合同不得执行。

  第九条 烟用滤嘴棒生产企业按与中国烟草物资公司、省级烟草物资部门和卷烟生产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组织烟用滤嘴棒的加工。卷烟生产企业的烟用滤嘴棒生产实行自产自用,不得承接对外委托加工业务。

  第十条 中国烟草行资公司根据烟用丝束的不同规格,制定委托加工的出棒率。超出棒率要求的烟用滤嘴棒由企业所在地的省级烟草物资部门收购。烟用滤嘴棒生产企业不得自行销售。

  第十一条 承接跨省委托加工合同的烟用滤嘴棒生产企业,必须将受托加工的情况逐月向中国烟草物资公司报送报表,并抄送企业所在地的省级烟草物资部门。跨省委托加工烟用滤嘴的卷烟和平企业,必须将委托的丝束量、烟用滤嘴棒的调入量、使用量和库存量,逐月上报企业所在地的省级烟草物资部门,由省级烟划物资部门统一汇总上报中国烟草物资公司。

  第十二条 委托方、受托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严格履行所签合同。

第三章 运输管理

  第十三条 跨省(区、市)运输烟用滤嘴棒,须办理国家烟草专卖局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企业凭中国烟草物资公司根据合同开具的调拨单,到国家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受托方所在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已得到国家烟草专卖局授权的。企业可凭所在地省级烟草物资部门根据合同开具的调拨单,到企业所在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局的烟草专卖品准运办理托运或自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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