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用滤嘴棒委托加工及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烟法〔1999〕7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国家局驻南方、西南特派员办事处:
现将《烟用滤嘴棒委托加工及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烟用滤嘴棒委托加工及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用滤嘴棒的委托加工和经营,加强对烟用滤嘴棒的专卖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烟用滤嘴棒是指醋纤丝束滤嘴棒、丙纤丝束滤嘴棒、复合滤嘴棒和其他材料的滤嘴棒。
第三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依法对烟用滤嘴棒的加工生产、经营、进出口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及准运证制度。烟用滤嘴棒生产企业必须持有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未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任何部门不得自行筹建烟用滤嘴棒生产企业。
第二章 生产经营管理
第四条 中国烟草物资公司负责管理跨省委托加工烟用滤嘴棒的业务;省级烟草物资部门负责管理本省(区、市)烟草企业之间的烟用滤嘴棒委托加工业务;卷烟生产企业管理本企业烟用滤棒加工业务。
第五条 烟用滤嘴棒生产企业委托加工业务的范围为:
(一)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的烟用滤嘴棒生产企业,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接委托加工业务。
(二)其他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烟用滤嘴棒生产企业,承接本省(区、市)范围内的烟用滤嘴棒委托加工业务。超范围承接加工业务的,必须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
(三)卷烟生产企业的烟用滤嘴棒加工部门只能为本企业内的滤嘴卷烟生产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