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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关于印发《防汛抗旱突发险情灾情报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十一条 突发灾情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基本情况,灾害损失情况,抗灾救灾部署和行动情况等。
  灾害基本情况: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灾害类别、致灾原因、发展趋势及可能引起的次生衍生灾害。
  灾害损失情况:死亡人口、失踪人口、被淹村庄或城镇、被困群众、受灾范围、受灾面积、受灾人口、基础设施水毁情况、交通中断情况以及直接经济损失等。其中死亡及失踪人口应有原因分析,受淹城镇或村庄应包括基本情况、受淹范围、受淹水深、对生产生活的影响情况。
  抗灾救灾部署和行动情况:预警预报发布、启动预案、群众转移、抗灾救灾部署和行动情况等。
  第十二条 供水危机报告应包括供水基本情况,供水工程遭受破坏或水源污染的时间、位置、原因及程度,影响的范围、人口和可能持续的时间,应急供水措施,抗灾救灾部署和行动情况等。

三 报告程序

  第十三条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及时掌握突发险情、灾情,要对政府有关部门从其他渠道掌握的防汛抗旱突发险情灾情进行核实,及时与政府办公厅(室)沟通,并在第一时间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当发生重大突发险情和重大灾情的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报告。
  第十四条 突发险情、灾情报告分为首次报告和续报,原则上应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或其办事机构负责人签发。紧急情况下,可以采用电话或其他方式报告,并以书面形式及时补报。
  第十五条 突发险情、灾情发生后的首次报告指确认险情或灾情已经发生,在第一时间将所掌握的有关情况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当发生重大突发险情或重大灾情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在重大突发险情或重大灾情发生后4小时内报告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
  第十六条 续报指在突发险情、灾情发展过程中,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险情、灾情发展及抢险救灾的变化情况,对报告事件的补充报告。续报内容应按附表要求分类上报,并附险情、灾情图片。续报应延续至险情排除、灾情稳定或结束。

四 核实发布

  第十七条 在突发险情排除、灾情稳定或结束后,相关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突发险情、灾情的严重程度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书面报告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涉及重大险情、灾情的,应报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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