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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关于印发《防汛抗旱突发险情灾情报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四条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高度重视突发险情、灾情的掌握与报告工作,并确定专人负责。
  第五条 突发险情、灾情报告和发布遵循分级负责、及时快捷、真实全面的原则。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突发险情、灾情报告的管理,洪涝灾和旱灾统计工作仍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执行。

二 报告内容

  第七条 突发险情报告内容应包括工程基本情况、险情态势以及抢险情况等。
  第八条 水库(水电站、尾矿坝)突发险情报告内容:
  水库基本情况:水库名称、所在位置、所在河流、建设时间、是否病险、主管单位、集雨面积、总库容、大坝类型、坝高、坝顶高程、泄洪设施、泄流能力、汛限水位、校核水位、设计水位以及溃坝可能影响的范围、人口及重要基础设施情况等;
  水库险情态势:险情发生的时间、出险位置、险情类型、当前库水位、蓄水量、出入库流量、下游河道安全泄量、雨水情、险情现状及发展趋势等;
  水库抢险情况:现场指挥、抢险救灾人员、抢险物料、抢险措施及方案等。
  第九条 堤防(河道工程)突发险情报告内容:
  堤防基本情况:堤防名称、所在位置、所在河流、堤防级别、特征水位、堤顶高程、堤防高度、内外边坡以及堤防决口可能影响的范围、人口及重要基础设施情况等;
  堤防险情态势:险情发生时间、出险位置、险情范围、险情类型、河道水位、流量、雨水情、险情现状及发展趋势等;
  堤防抢险情况:现场指挥、抢险救灾人员、抢险物料、抢险措施及方案等。
  第十条 涵闸(泵站)突发险情报告内容:
  涵闸基本情况:涵闸名称、所在位置、所在河流、涵闸类型、涵闸孔数、闸孔尺寸、闸底高程、闸顶高程、启闭形式、过流能力(设计、实际)、特征水位以及涵闸失事可能影响的范围、人口及重要基础设施情况等;
  涵闸险情态势:出险时间、出险位置、险情类型、河道水位、流量、雨水情、险情现状及发展趋势等;
  涵闸抢险情况:现场指挥、抢险救灾人员、抢险物料、抢险措施及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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