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关于印发
《防汛抗旱突发险情灾情报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汛[200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防汛抗旱指挥部,长江、黄河、淮河松花江防汛总指挥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
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细化相关工作制度,增强各级防指对突发险情、灾情的应急处置能力,现将国家防总组织制定的 《防汛抗旱突发险情灾情报告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你们,请按照《规定》的要求,做好防汛抗旱突发险情灾情的报告工作。
附件:防汛抗旱突发险情灾情报告管理暂行规定
二00六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
防汛抗旱突发险情灾情报告管理暂行规定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准确、全面掌握防汛抗旱突发险情、灾情,为防汛抗旱减灾决策提供依据,保障防洪安全和应急供水安全,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轻人民生命财产损失,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制定。
第三条 突发险情主要指水库、水电站、尾矿坝、涵闸、泵站、堤防以及其他防洪工程出现可能危及工程安全的情况。当上述工程出现溃坝、决口或垮塌等险情的前兆时为重大突发险情。
突发灾情指由于河湖水泛滥或山洪泥石流滑坡导致人员伤亡、城镇被淹、人员被围困、基础设施被毁坏或水域污染导致城乡居民供水危机的情况。当涉及重大人员伤亡(一次过程死亡10人以上);城市被淹(城区受淹面积达50%以上,城市交通、通讯、电力受损30%以上);大量群众被洪水围困(被围困群众人数超过50人且生命安全受到威胁);城市供水主要干线、饮用水源遭到严重毁坏或污染,造成居民大范围用水困难或长时间停水(城市居民或城区范围半数以上、预计持续3天以上)等情况的为重大突发灾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