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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政法发〔2006〕2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医学科学院,全国卫生标准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部机关有关司局:
  为加强卫生标准工作程序化和规范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卫生标准实施,我部对现行《卫生标准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该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实施,卫生部1981年3月26日发布的《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006年7月13日

  附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卫生标准工作程序化和规范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卫生标准质量,促进卫生标准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卫生标准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卫生标准是指为实施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和有关卫生政策,保护人体健康,在预防医学和临床医学研究与实践的基础上,对涉及人体健康和医疗卫生服务事项制定的各类技术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卫生标准工作是指:
  (一)编制中长期卫生标准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卫生标准制修订;
  (三)卫生标准复审;
  (四)卫生标准解释;
  (五)其他卫生标准工作。
  第四条 对下列事项应制定卫生标准:
  (一)食品、化妆品、生活饮用水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消毒产品、卫生防护用品,其他各种与健康相关或含有毒有害因素产品的卫生及相关技术要求;
  上述产品生产、包装、贮存、运输、销售和使用过程中的卫生技术要求;
  (二)职业活动、职业病防治的卫生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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