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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告2006年第15号--关于我国加入《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97年议定书的公告

  附录II
试验周期和加权系数
(第13条)

  在使用《NOx技术规则》规定的试验程序和计算方法来核证船用柴油机符合本附则第13条规定的NOx限度时,应使用下列试验周期和加权系数。
  .1 对于用作船舶主推进器的恒速船用柴油机,包括柴油电气装置在内,应使用E2试验周期。
  .2 对于可变镙距推进器装置,应使用E2试验周期。
  .3 对于按推进器法则运行的主和辅柴油机,应使用E3周期。
  .4 对于恒速辅柴油机,应使用D2试验周期。
  .5 对于可变速度、可变负荷的辅柴油机(在上文中未包括的),应使用C1试验周期。
  供“恒速主推进器”应用的试验周期
  (包括柴油电气装置或可变镙距推进器装置)

┌─────────────┬──────┬────┬────┬────┬────┐
│             │ 速度   │ 100% │ 100% │ 100% │ 100% │
├─────────────┼──────┼────┼────┼────┼────┤
│  试验周期类型E2     │ 功率   │ 100% │  75% │  50% │  25% │
├─────────────┼──────┼────┼────┼────┼────┤
│             │ 加权系数  │  0.2 │  0.5 │ 0.15 │ 0.15 │
└─────────────┴──────┴────┴────┴────┴────┘

  供“按推进器法则运行的辅柴油机”应用的试验周期

┌─────────────┬──────┬────┬────┬────┬────┐
│             │ 速度   │ 100% │  91% │  80% │  63% │
├─────────────┼──────┼────┼────┼────┼────┤
│  试验周期类型E3     │ 功率   │ 100% │  75% │  50% │  25% │
├─────────────┼──────┼────┼────┼────┼────┤
│             │ 加权系数  │  0.2 │  0.5 │ 0.15 │ 0.15 │
└─────────────┴──────┴────┴────┴────┴────┘

  供“恒速辅柴油机”应用的试验周期

┌─────────────┬──────┬───┬────┬───┬───┬────┐
│             │ 速度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
│  试验周期类型D2     │ 功率   │ 100% │ 75%  │ 50% │ 25% │ 10%  │
├─────────────┼──────┼───┼────┼───┼───┼────┤
│             │ 加权系数  │ 0.05 │ 0.25  │ 0.3 │ 0.3 │ 0.1  │
└─────────────┴──────┴───┴────┴───┴───┴────┘

  供“可变速度和负荷的辅柴油机”应用的试验周期

┌────────┬─────┬───────────────┬──────────┬───┐
│        │ 速度   │    额定         │   中间      │ 空转 │
├────────┼─────┼───┬───┬───┬───┼───┬──┬───┼───┤
│试验周期类型C1 │ 扭力   │100% │75%  │50%  │10%  │100% │75% │50%  │0%  │
├────────┼─────┼───┼───┼───┼───┼───┼──┼───┼───┤
│        │加权系数 │0.15 │0.15 │0.15 │0.1  │0.1  │0.1 │0.1  │0.15 │
└────────┴─────┴───┴───┴───┴───┴───┴──┴───┴───┘


  附录Ⅲ
指定SOx释放控制区
的标准和程序
(第14条)

  1 目标
 
 1.1 本附录的目的是提供指定SOx释放控制区的标准和程序。SOx释放控制区的目标是防止、减少和控制船舶释放SOx造成的空气污染及其伴生的对陆地和海洋地区的有害影响。
  1.2 如经证实有必要防止、减少和控制船舶释放SOx造成的空气污染,则应由本组织审议通过SOx释放控制区。
  2 指定SOx释放控制区的提案标准
  2.1 只有《1997年议定书》缔约当事国才可向本组织提交指定SOx释放控制区的提案。在两个或多个缔约当事国对某一特定地区有共同利益时,它们应制定一份经协调的提案。
  2.2 提案应包括:
  .1 对船舶SOx释放物作出控制的提议地区的明确划界和标出该地区的参考海图;
  .2 对可能受到船舶SOx释放物影响的陆地和海洋地区的陈述;
  .3 评定为:在提议的SOx释放控制区中营运的船舶的SOx释放物助长了SOx造成的空气污染,包括SOx的沉积,及其对审议中的陆地和海洋区域的附带的有害影响。此种评定应包括对SOx释放物对陆地和水中生态系统、自然繁殖区域、重要生境、水质、人体健康和,在适用时,有文化和科学意义的区域的影响的陈述。包括使用方法在内的资料源应予指明;
  .4 关于提议的SOx释放控制区域和有风险的陆地和海洋区域的气象状况,特别是盛行风的模式或关于地形、地理、海洋学、形态学状况或可能导致较高局部空气污染或酸化程度的概率增加的其它状况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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