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告
(2006年第15号)
国际海事组织于1997年9月26日通过了《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97年议定书。该议定书已于2005年5月19日生效。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于2006年3月15日向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交存了加入《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97年议定书的文件。
现接到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通知,根据有关规定,该议定书将于2006年8月23日正式对我国生效。
现将该议定书中文本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97年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六年七月六日
附件:
《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
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97年议定书
本议定书当事国,
作为《1973年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的当事国,
认识到需要防止和控制船舶造成空气污染,
忆及《里约环境和发展宣言》第15条呼吁应用预防办法,
认为缔结《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97年议定书是实现该目标的最好途径,
兹协议如下:
第1条 需修正的文件
本议定书修正的文件是《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此后称为“本公约”)。
第2条 在本公约中增加附则VI
增加题为“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的附则VI,其条文载于本议定书的附件中。
第3条 一般义务
1 在本议定书当事国间,本公约和本议定书应作为一份单一文件来理解和解释。
2 对本议定书的每一提及同时即构成提及其附件。
第4条 修正程序
在将本公约第16条应用于附则VI及其附录的修正案时,提及“本公约当事国”应视为是提及受该附则约束的当事国。
最后条款
第5条 签署、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
1 本议定书应自1998年1月1日起至1998年12月31日在国际海事组织(此后称为“本组织”)总部开放供签署,此后应开放供加入。只有《1973年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此后称为《1978年议定书》)的缔约国可以下列方式成为本议定书当事国:
(a) 签署并对批准、接受或核准无保留;或
(b) 签署而有待于批准、接受或核准,随后予以批准、接受或核准;或
(c) 加入。
2 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应以向本组织秘书长(此后称为“秘书长”)交存相应文件作出。
第6条 生效
1 本议定书应在其合计商船队不少于世界商船队总吨位的50%的至少十五个国家按本议定书第5条成为其当事国之日后十二个月生效。
2 在本议定书生效之日后交存的任何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件,应在交存之日后三个月生效。
3 在本议定书的某一修正案被视为已按本公约第16条被接受之日后交存的任何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件,应适用于经修正的本议定书。
第7条 退出
1 在从本公约对本议定书当事国生效之日起算的五年结束后,该当事国可随时退出本议定书。
2 退出应以向秘书长交存一份退出文件作出。
3 退出应在秘书长收到通知后十二个月或通知中可能指明的任何其它更长期限结束后生效。
4 按《1978年议定书》第VII条退出该议定书,应视为包括按本条退出本议定书。此种退出应在该议定书第VII条规定的退出《1978年议定书》的生效之日生效。
第8条 保存人
1 本议定书应由秘书长(此后称为“保存人”)保存。
2 保存人应:
(a)将下列事项通知签署或加入了本议定书的所有国家:
(i)每一新的签署或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件的交存及其日期;
(ii)本议定书的生效日期;和
(iii)任何退出本议定书的文件的交存及其收到日期和退出的生效日期;
(b)将本议定书核证无误副本分发给签署或加入了本议定书的所有国家。
3 本议定书一经生效,保存人即应按《
联合国宪章》第
102条将其核证无误副本送交联合国秘书处供登记和公布。
第9条 语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