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协助做好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协助做好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
  当前各级质检部门在强制性产品认证执法检查过程中仍发现少数生产企业为盲目降低生产成本,存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擅自变更获证产品的关键元器件以及涉及产品安全/电磁兼容的设计、结构,致使获证产品有效性较差的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有效实施,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切实加强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保证获证产品持续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要求,提高强制性产品认证有效性,现就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以下简称各指定认证机构)协助各级质检部门做好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中,各级质检部门有权对获证产品在强制性认证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向指定认证机构进行调查;有权对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时送检样品与实际生产产品的一致性作出判定,判定原则上以颁发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指定认证机构的确认为依据。因此,各指定认证机构有义务积极配合、协助各级质检部门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应确定专门人员负责处理各级质检部门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执法调查工作。
  二、由我委对产品是否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作出最终确认。
  三、各指定认证机构在配合、协助各级质检部门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中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针对各级质检部门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所覆盖产品范围等强制性产品认证一般性问题的执法查询,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正式回复意见,以满足行政执法时限要求;
  (二)针对各级质检部门有关获证产品一致性方面的执法调查,应主动向各级质检部门提供获证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及关键元器件明细表复印件;
  (三)针对各级质检部门有关获证产品一致性进行技术确认的请求,应选派合适的认证人员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加以确认。若认证人员难以通过技术文件、实物核查加以确认时,可要求出具获证产品型式试验报告的指定实验室进行技术确认;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