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对未申请资质延续或不符合资质延续条件的机构,我局将按有关规定取消其资质或缩减其评价范围;对抽查中发现有违规行为或工作质量问题的机构,我局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其他事项
(一)由于此次资质延续不换发新的资格证书,请各申请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在材料报送过程中,妥善保管原资格证书,防止造成破损而影响使用。
(二)材料报送(寄)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司(100035)
联系人:应利 楼平(010-66556408,66556410)
(三)我局将于2006年底前另行组织全国甲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资质延续工作。
附件:1.2006年乙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延续条件
2.2006年乙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延续申请表
3.2006年乙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延续初审情况汇总表
二○○六年七月四日
附件一:
2006年乙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延续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二、能够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主要污染因子的调查分析和主要环境要素的影响预测,有能力开展生态现状调查和预测,有分析、审核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监测数据的能力,并能独立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专职技术人员中,应有六名以上的高、中级技术职称人员(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机构,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专职技术人员中,应有四名以上的高、中级技术职称人员)。上述人员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人员的持证上岗要求,熟悉和遵守国家与地方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技术规范;
四、具备专职从事工程、环境、生态、社会经济等专项工作的技术人员;
五、配备有与业务范围一致的专项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绘图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