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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乙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乙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
(环办〔2006〕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我局2006年1月1日之前批准颁发的乙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将于2006年12月31日到期,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6号)和《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05〕126号)的有关规定,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的机构,我局将组织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延续(以下简称“资质延续”)手续。现将资质延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质延续条件

  具体要求见附件一。

  二、办理程序和要求

  (一)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组织辖区内申请资质延续的乙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填报下列材料:

  1、2006年乙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延续申请表(附件二);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本机构专职人员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4、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对照资质延续条件填写初审情况汇总表(附件三),并组织对申请机构2004年5月以来的工作质量和从业行为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及处理建议应一并记录在初审情况汇总表中。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应于2006年8月31日前将辖区内申请机构填报的相关材料、初审情况汇总表及简要情况说明报我局。

  (四)我局组织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视具体情况对部分申请机构进行抽查。

  (五)我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机构进行公示。

  (六)公示后,我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机构准予资质延续,在其原资格证书上加盖延期印戳。准予资质延续机构的资格证书有效期统一截止至2007年12月31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派人统一领取(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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