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军工集团公司,要认真吸取民爆行业以及山西“7.7”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对内部涉及爆炸等危险物品科研生产单位、部位的安全检查与管理。进一步严格重点部位安全管理措施。认真执行有关危险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增强安全防范意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本系统爆炸等危险物品不失控、不流失、不违规,账物相符、管理有序,安全措施万无一失。
三、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落实应急措施
各地国防科工委(办)、民爆管理机构、各军工集团公司和各军工、民爆科研、生产、经营单位,都要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与管理。针对危险源的危险特点,加强对其运行状态和安全状况的监控,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妥善处理。严禁危险源设备、设施带故障、带隐患运行。
在产业结构能力调整,企业改革、兼并、重组、调迁、关闭破产过程中,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军工企业改革脱困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7号)和国防科工委《濒临破产军工企业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等危险品处置工作实施意见》(科工二司[2004]93号)、《
关于做好军工企事业单位废弃厂址或生产线危险废物处理工作的通知》(科工安[2004]226号)要求,对存在爆炸燃烧、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弃厂址、设备设施和废旧枪支弹药、半成品、危险原材料进行无害化妥善处理;严格废旧弹药及危险废物处理过程和拆废中心的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对于因安全隐患形成的重大危险源,要抓紧时间,按照责任关系,认真制订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坚决采取停产措施。各危险源单位和爆炸等危险物品科研、生产、经营单位,要进一步完善事故应急预案,认真落实预案措施并加强演练,以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灾难的能力。
四、完善安全信息渠道,确保信息及时准确
各地国防科工委(办)、民爆管理机构,各军工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要高度重视并加强爆炸等危险物品科研生产经营管理信息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安全管理信息报送制度,确保重要信息传递及时、准确、渠道通畅。军工企事业单位涉及国家秘密的爆炸等危险物品信息,按照国防科工委和军工集团公司保密委员会规定的渠道传递;其它信息按隶属关系,在向上级单位逐级上报的同时,向当地国防科工委(办)和政府应急机构报告。遇有紧急重大事项,可在按以上程序报告的同时报国防科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