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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货币经纪公司进入银行间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货币经纪公司进入银行间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发〔2006〕231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规范货币经纪公司业务行为,提高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以下简称银行间市场)流动性,促进银行间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就货币经纪公司进入银行间市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本通知所称货币经纪公司按《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5年第1号)第二条对货币经纪公司的定义界定。

  二、 货币经纪公司进入银行间市场从事经纪业务之前,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提供如下备案材料:

  (一)相关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货币经纪公司设立的文件;

  (二)《金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公司章程;

  (五)从事拟办业务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六)高级管理人员、部门主要负责人、经纪业务主管人员的工作简历及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七)从事拟办业务的经纪人员名单和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八)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中国人民银行自受理符合要求的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符合条件的货币经纪公司下达备案通知。

  三、货币经纪公司从事经纪业务部门的主管人员应具有5年以上金融市场从业经历,经纪人员应具有2年以上金融市场从业经历;熟悉银行间市场有关规定和业务规则。

  四、货币经纪公司在银行间市场从事的业务范围为接受金融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委托方)的委托,提供现券买卖、债券回购、票据转贴现、票据回购、债券远期交易、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同业拆借等经纪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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