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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1998)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98)国管财字第182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调整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有关问题如下:
  一、补助标准: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家住城市(也包括住郊区县城为城市户口)、月人均收入不足200元的补到200元;家住农村的可按当地农民的一般生活水平考虑,但补助额最高不超过上述标准。去世的离休干部的配偶无工作、有子女的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费200元;无工作、无子女的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费300元。
  二、计算遗属月人均收入时应包括:工资、奖金、各种补贴、离退休人员的各种费用。
  三、今后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参照北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
  四、有关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其他规定,仍按《国家人事局关于转发北京市 〈关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80〕国人工212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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