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机关对该公司所销售被调查产品的型号进行了审查,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只有一个型号,调查机关认为,这种划分方法符合国际通行标准,且公司在生产、销售中也在一直延续使用,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暂依据公司报告的型号划分情况确定内销和出口销售的型号,并以此作为基础确定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
中国人造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在答卷中报告其在台湾地区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部分交易是向关联公司进行的。调查机关审查了其与关联公司之间交易的情况,认为该部分关联销售未能反映正常市场交易状况,不属于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因此,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决定在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时暂排除该部分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
调查机关对公司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审查,关于销售费用,调查机关发现公司在成本部分报告的销售费用直接归集部分数额与内销表格中的销售价格调整数额不一致;公司答卷盈利状况表中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台湾地区内销售发生的“销售人员工资及奖金”和“差旅费”等销售费用应为费用项目,而公司错误地将其作为收益来填报,进而影响了产品成本及相关费用表和销售费用分配明细表的数据准确性,导致调查机关无法根据公司提交的书面材料认定公司的该部分费用的归集和分摊是真实合理的,因此调查机关暂根据被调查产品及其同类产品各国家和地区的销售收入来分摊被调查产品及其同类产品的销售费用。
关于管理费用,公司在补充答卷中称其在原始答卷中填报被调查产品生产部门应分摊管理费用的数据时误将包括2004年1至6月非调查期内的总公司的管理费用加总作为分摊的基础,主张对所报的管理费用进行相对应的修正。调查机关在对公司提交的数据进行审查和核对后,初步认定公司的修正合理,暂接受公司该主张。
关于财务及其它费用,调查机关认为其中一些项目与公司生产和销售被调查产品及其同类产品无关,在初裁时做了相应的调整。
调查机关根据上述认定的成本数据对台湾地区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发现台湾地区销售中有交易是低于成本进行的,且低于成本销售的交易数量比例超过20%,因此,调查机关认定其中低于调查期平均成本的部分交易不属于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决定在计算正常价值时将其予以排除。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四条的规定,在初裁中,调查机关决定依据排除上述低于成本销售后剩余的台湾地区内交易作为确定同类产品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中国人造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对中国大陆的出口交易。公司对中国大陆的出口一部分销售通过台湾地区非关联贸易商进行,且公司报告知道这部分产品销往中国大陆;一部分直接销售给中国大陆非关联最终用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五条的规定,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暂分别依据公司销售给台湾地区非关联贸易商的价格以及直接销售给中国大陆非关联最终用户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公司在对中国大陆出口销售表中报告了对香港最终用户的交易,在计算出口价格中,调查机关以排除这部分交易后的剩余交易作为计算出口价格的基础。
3.调整项目
调查机关对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审查。
(1)关于正常价值
关于包装费用,该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实际发生的包装费用数额,且不能充分证明销售价格是否反映了包装费用,因此,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暂对该公司的包装费用调整主张不予接受。
关于中国人造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报告的台湾地区内交易的调整项目,如内陆运费、信用费用等,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其所提供的数据和材料暂可以接受,在初裁决定中对其调整主张暂予以支持。
(2)关于出口销售
关于信用费用,由于公司没有提供出口销售使用货币的短期贷款利率,调查机关暂根据台湾岛内商业银行公布的美元短期贷款利率作为计算信用费用的基础,重新计算了信用费用调整数额。
对于中国人造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在出口销售中主张的调整项目,如内陆运费、国际运费、国际运输保险费、包装费用、佣金、报关代理费、出口商港服务费、外销推广贸易服务费、银行手续费及邮电费等,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其所提供的数据和材料暂可以接受,在初裁决定中对其调整主张暂予以支持。
(二)价格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