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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51号--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反倾销案初裁公告

  四、倾销和倾销幅度
  调查机关审查了各应诉公司的答卷,对各公司的倾销幅度作如下认定:
  (一)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及价格调整项目的认定
  印度公司
  印度十拿-赫蒂利亚有限公司
  (Schenectady Herdillia Limited)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十拿-赫蒂利亚有限公司(印度)的国内销售情况,认定调查期内该公司国内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数量要求。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所销售被调查产品的型号进行了审查,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只有一个型号,调查机关认为,这种划分方法符合国际通行标准,且公司在生产、销售中也在一直延续使用,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暂依据公司报告的型号划分情况确定国内销售和出口销售的型号,并以此作为基础确定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
  在调查期内,该公司的国内销售中包括部分公司内部交易情况,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在认定正常价值时,排除公司内部交易的销售。
  调查机关对十拿-赫蒂利亚有限公司(印度)调查期内国内销售是否低于成本进行了审查。在进行低于成本测试时,该公司未按照问卷的要求将销售价格与生产成本及相关费用进行比较。调查机关重新将国内销售的发票价格与被调查产品国内同类产品的成本及相关费用进行了比较。经过比较,调查机关发现,调查期内,该公司国内销售中低于调查期加权平均成本的销售数量不足全部国内销售数量的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暂决定对低于成本销售的国内交易不予排除,依据全部国内销售交易作为确定该公司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该公司在调查期内通过非关联贸易公司对中国出口销售,且公司报告在销售时知道这部分产品销往中国大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初裁决定中暂依据该公司销售给非关联贸易公司的价格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该公司没有报告出口销售的CIF价格,调查机关依据现有最佳信息重新估算了出口CIF价格,用于计算该公司的倾销幅度。
  3.调整项目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审查。
  (1)关于正常价值
  经审查,在初裁决定中,对该公司报告的内陆运费、折扣、佣金、包装费用、信用费用等国内销售调整项目,调查机关认为暂可接受,对其调整要求暂予以支持,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对正常价值进行了调整。
  (2)关于出口价格
  关于信用费用,由于公司没有提供出口销售使用货币的短期贷款利率,调查机关暂根据可公开获得的美元短期贷款利率作为计算信用费用的基础,重新计算了信用费用调整数额。
  该公司在出口价格调整方面主张,在生产被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过程中使用了进口原材料,用于生产在印度国内销售的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使用的进口原材料需要缴纳进口关税,而用于生产出口销售的被调查产品使用的进口原材料在进口过程中免税,在出口阶段也不退税,由此导致该公司国内销售与出口销售相比,成本和销售价格有所差别,影响了价格的公平比较。
  调查机关对该项调整主张进行了审查,该公司未能说明此调整项目影响了价格的公平比较,因此需要进行调整。同时,该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内销产品和出口产品在进口原材料缴纳关税方面存在差别,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时,暂不接受该公司此项调整主张。
  经审查,在初裁决定中,对该公司报告的内陆运输费用、国际运费、港口费用、包装费用、出口检验费、报关费用等调整项目,调查机关认为暂可接受,对其调整要求暂予以支持,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对出口价格进行了调整。

  台湾地区公司和益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Formosan Union Chemical Corporation)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和益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内销情况,认定调查期内该公司内销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数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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