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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51号--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反倾销案初裁公告

  4.进一步收集证据
  调查机关对递交的答卷进行了初步审查,针对答卷中某些表述和含义不清及需要解释和补充提供的部分向有关应诉公司发放了补充问卷。各公司在补充问卷要求的时间内提交了补充答卷。调查机关对上述答卷进行了审查并在初裁决定中依法予以了考虑。
  (三)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调查
  1.参加调查活动登记
  2005年12月29日,调查机关发布《关于参加壬基酚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通知》,在规定的登记期限内,印度十拿-赫蒂利亚有限公司、台湾中国人造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和台湾和益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国外(地区)生产者企业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参加调查活动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调查机关经审查后接受了上述利害关系方的登记。
  2.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2006年3月2日,调查机关成立了壬基酚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负责案件的具体调查工作。
  3.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2006年1月19日,调查机关向已知的所有中国大陆生产者、中国大陆进口商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发放了《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中国大陆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
  在规定的时间内,黑龙江石油化工厂递交了《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印度十拿-赫蒂利亚有限公司、台湾中国人造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和台湾和益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递交了《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
  4.听取申请人陈述
  2006年3月10日,应本案申请企业黑龙江石油化工厂的申请,调查机关听取了申请人关于本案有关情况的陈述意见。
  5.初裁前实地核查
  2006年4月初,调查机关对申请企业黑龙江石油化工厂进行了初裁前实地核查。
  调查机关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收回的调查问卷答卷和初裁前实地核查结果进行了认真分析和全面评估,对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了充分考虑。
  二、被调查产品及被调查产品的范围
  调查机关在立案公告中确定本案的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
  产品名称:壬基酚,也称壬基苯酚。
  英文名称:Nonyl Phenol(简称NP)。
  税则号:本案被调查产品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71310税号项下。
  物理化学特性:壬基酚是一种重要的精细化工原料和中间体,外观在常温下为无色或淡黄色液体,略带苯酚气味,不溶于水,溶于丙酮。
  主要用途:主要用于生产表面活性剂、也用于抗氧剂、纺织印染助剂、润滑油添加剂、农药乳化剂、树脂改性剂、树脂及橡胶稳定剂等领域。
  三、中国大陆同类产品和中国大陆产业
  (一)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认定
  调查机关对中国大陆产业生产的壬基酚与被调查产品的相同或相似性进行了调查,证据显示:
  1.中国大陆产业生产的壬基酚与被调查产品在物理特性和化学特性方面没有区别。
  2.中国大陆产业生产的壬基酚与被调查产品均是以苯酚和丙烯为主要原料,在催化剂作用下进行烷基化反应生成壬基酚产品。
  3.中国大陆产业生产的壬基酚与被调查产品的用途基本相同,主要用于生产表面活性剂,也用于抗氧剂、纺织印染助剂、润滑油添加剂、农药乳化剂、树脂改性剂、树脂及橡胶稳定剂等领域。
  4.中国大陆产业生产的壬基酚与被调查产品的销售方式基本相同,均是通过直销或代理的方式在中国大陆市场进行销售,客户群体完全相同,市场销售区域也基本相同。
  调查机关通过对上述证据分析后认为,中国大陆产业生产的壬基酚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被调查产品的物理和化学特性、原材料、生产工艺和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客户群体等方面是基本相同的,具有可替代性和相互竞争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中国大陆产业生产的壬基酚与被调查产品属于同类产品。
  (二)中国大陆产业的认定
  调查期内,申请企业黑龙江石油化工厂的壬基酚产量,在2002年、2003年、2004年和2005年1-6月份分别占同期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总产量的66.21%、72.88%、54.03%和71.45%。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认定,申请企业黑龙江石油化工厂的相关数据可以代表中国大陆壬基酚产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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