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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51号--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反倾销案初裁公告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做出初裁决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立案
  2005年11月1日,黑龙江石油化工厂代表中国大陆壬基酚产业向调查机关正式提交了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书。
  调查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和地区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调查机关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出的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人2002年、2003年、2004年、2004年1-6月和2005年1-6月的壬基酚产品的产量分别占同期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总产量的66.21%、72.88%、54.03%、65.67%、71.45%,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于2005年12月29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调查机关确定的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04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2年1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
  (二)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
  1. 立案通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于2005年12月26日就收到中国大陆壬基酚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通知了印度驻中国大使馆官员。同时,调查机关通过中国驻WTO代表团,向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驻WTO代表机构通知正式收到中国大陆壬基酚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
  2005年12月29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商务部2005年第102号公告),调查机关主管调查官员约见了印度驻中国大使馆官员,向他们正式递交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请其通知所在国家的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日,通过中国驻WTO代表团,向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驻WTO代表机构通知了壬基酚反倾销调查案立案。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
  2. 登记应诉
  根据公告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的登记应诉期内,印度十拿-赫蒂利亚有限公司(Schenectady Herdillia Limited)、台湾地区和益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Formosan Union Chemical Corporation)和台湾地区中国人造纤维股份有限公司(China Man-Made Fiber Corporation)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此外,印度ENVA CHEM (INDIA)LTD公司和台湾地区中日合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2006年1月6日和2006年1月12日致函调查机关称其在调查期内未生产及向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
  3. 收集证据
  2006年1月19日,调查机关向已知的、报名应诉的生产商和出口商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该期间内,上述三家登记应诉的公司在问卷规定的期限内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适当的延期。截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共收到印度十拿-赫蒂利亚有限公司(Schenectady Herdillia Limited)、台湾地区和益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Formosan Union Chemical Corporation)和台湾地区中国人造纤维股份有限公司(China Man-Made Fiber Corporation)三家生产商的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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