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常情况处理岗位主要负责对 “票表比对”异常情况的核实及结果处理等工作。
复核岗位主要负责“票表比对”结果处理的复核以及向纳税评估或稽查部门的转办等工作。
发票信息传递岗位主要负责本地区发票信息的上传、稽核比对异常发票信息的接收,审核检查结果的传递等工作。
异常发票审核检查岗位主要负责对接收的稽核比对异常发票进行审核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等工作。
第三章 纳税申报“票表比对”规程
第一节 票表比对
第七条 纳税人办理营业税纳税申报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及《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
(二)记录当月开具运输发票信息的税控盘(或税控传输盘)和软盘;
(三)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在受理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应读取纳税人报送的税控盘(或税控传输盘)以及软盘中的开票信息,并进行“票表比对”工作,即将税控盘(或税控传输盘)和软盘中的所有开票信息、取得的货运发票抵扣联信息分别与纳税人报送的营业税纳税申报表有关信息进行以下比对:
(一)附表《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应税项目”中“公路运输-货运”与“水路运输-货运”对应的“应税收入”栏次金额的合计数,应大于或等于同一税款所属期内纳税人开具的所有货运发票(包括税控盘和软盘中的所有货运发票)的“合计”金额总计数;
(二)附表《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应税项目”中“公路运输-货运”与“水路运输-货运”对应的“应税减除项目金额”的“小计”栏次金额的合计数,应大于或等于同一税款所属期内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发票抵扣联的“合计”金额总计数。
第二节 比对结果处理
第九条 申报征收岗位根据“票表比对”结果分下列情况处理:
1.“票表比对”相符的,受理其纳税申报资料并对税控盘进行清零;
2.“票表比对”不符的,立即移交异常情况处理岗位。
第十条 异常情况处理岗位人员对“票表比对”异常信息,应核实异常原因,并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