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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行公路、内河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试点工作的通知


  总局比对结果发票信息按照上传路径回传到相应的省级国税局,省局逐级下发数据至区县级国税局。

  ④审核检查

  审核检查的数据传递、职责划分、检查结果上报方法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地税机关

  1.关于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货运发票,地税机关的有关业务规程请见附件《公路、内河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营业税“票表比对”及货运发票稽核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2.不带税控码旧版货运发票的管理仍按照原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事项

  技术支持由总局信息中心、试点单位省级税务机关的信息中心负责。总局将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应用系统支持网站(http://130.9.1.248)的货运发票税控系统专栏发布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有关资料,通过总局运维技术支持热线4008112366提供对税务基层的远程支持。试点单位信息中心应至少指派2人负责本省系统的技术支持。

  试点期间,参加试点地区的省级国、地税机关应及时汇总本地区试点征收机关和纳税人反映的问题和改进建议并向总局报告,以利于总局掌握各地情况并研究解决,保障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

  总局(流转税司)联系人及电话:王崴,010-63417753

  总局(信息中心)联系人及电话:黎德玲,010-63417695

  附件:公路、内河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营业税“票表比对”及货运发票稽核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
公路、内河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营业税
“票表比对”及货运发票稽核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概述

  第一条 为加强对使用公路、内河货运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的营业税纳税人的征收管理,规范纳税申报“票表比对”和新版货运发票稽核比对操作规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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