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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行公路、内河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试点工作的通知


  时间                工作内容

  7月5日前     税务机关环境准备就绪(详见国税发[2006]85号文件)

  7月6日-7日    开票单位环境准备就绪

  7月8日-9日    开票单位培训

  7月6日-8日    总局组织系统安装

  7月9日-10日   税控盘发行、发票发售

  7月11日     开票单位开始开具新版发票

  7月21日     国税机关开始扫描认证新版发票


  (三)运行环境准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运输发票税控系统运行环境等准备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85号)对运输发票税控系统的推行准备环境做出了要求。请各单位按照国税发[2006]85号文件要求,准备好系统试点运行环境,特别是系统运行所需的服务器。试点期间开票单位所用税控盘和传输盘由总局提供。

  (四)票证准备

  河南省、湖南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的有关要求,在7月10 日前,准备好适量的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并发售给参加试点的开票单位使用。同时,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部分税收票证尺寸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6]421号)的要求做好相关的税票准备工作。

  旧版货运发票在非试点地区的使用时间暂延期一个月,即自2006年9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统一启用新版货运发票。

  (五)发票使用管理要求

  对于试点开票单位开具的带税控码的新版货运发票,在参加试点的三个省(市)进行抵扣时,参加试点省(市)内的国家税务局需使用部署的后台税控系统认证功能进行扫描认证,认证不通过的发票,不予抵扣增值税。带税控码的新版货运发票在其他省份抵扣时,暂沿用原增值税货运发票管理有关规定。旧版货运发票的抵扣管理仍沿用原增值税货运发票管理有关规定。

  (六)试点中介机构和税务机关在代开新版运输发票时,必须严格按照“先缴税,后开票”的要求执行。

  (七)试点地区的国家税务局应与地方税务局密切合作,积极开展本地区货运发票扫描认证工作,确保国税机关扫描认证部分的试点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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