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试剂与材料的生产商和供应商应具有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相应资质。选用的试剂与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有充分的外部供给和质量保证服务,并对外部服务质量进行定期评审。
7.3 建立试剂的确认程序,包括实施确认的人员、方法、质量控制方法、接收标准。每批试剂投入使用前应进行确认。
7.4 建立试剂的库存管理程序,包括试剂的储存条件和库存量的监控。试剂应在有效期内使用。
8.安全与卫生
8.1 应遵从《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和《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中的规定。
8.2 建立和实施实验室安全与卫生管理程序,覆盖从标本采集到检测报告整个血液检测过程。
8.3 应限制非授权人员进入实验室。
9.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9.1 建立和使用血液检测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对从标本接收到检测报告发出整个血液检测过程实行计算机管理程序。必须采取措施保证数据安全,严控非授权人员进(侵)入血液检测计算机管理系统,非法查询、录入和更改数据或检测程序。
9.2 血液检测计算机管理软件供应商应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并负责安装、使用、维护方面的培训,提供血液检测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操作和维护说明书。
9.3 应建立和实施计算机管理系统使用的风险分析、培训、确认、使用以及使用后的评估程序。
9.4 应建立和实施血液检测计算机管理系统发生意外事件的应急预案和恢复程序,确保血液检测正常进行。
10.血液检测的标识及可追溯性
10.1 建立和实施血液检测标识的管理程序,确保所有血液检测可以追溯到相应标本采集、运送、接收、检测方法与过程、检测结果、检测报告与追踪的整个过程,以及所使用的检测设备、检测试剂和相应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