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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海域管理司关于印发《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机构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省级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命名为“XX省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

  市级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命名为“XX市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

  各级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正式成立后,由国家海洋局统一制作分发机构名称牌匾。

  (二)机构职责

  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对全国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工作实施业务组织与技术指导;负责编制全国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年度工作方案,审核沿海省级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年度工作方案;负责对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工作实施全程质量控制与保证,对从事监视监测业务的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并建立考核标准和上岗资质制度,依据相关标准在项目建设期间对省、市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的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负责汇总处理上报的监视监测数据,分发经处理的遥感监视监测图像数据,开展海域动态评价与决策支持和海域管理信息服务;负责国家监控与指挥平台的建立与维护。

  省级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负责本省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的业务组织与技术指导;承担国家要求的年度监视监测任务;负责编制本省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年度工作方案,审核市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年度工作方案;负责开展本省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的质量控制与保证工作;负责接收、汇总与处理本省的监视监测数据和异点异区信息的上传下达;开展本省海域动态评价与决策支持和海域管理信息服务;负责省级监控与指挥平台的建立与维护。

  市级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负责本市年度监视监测工作方案的编制;承担国家和省要求的年度监视监测任务;开展所辖海域地面监视监测、异点异区监测核查与信息反馈、监视监测产品制作与信息服务;负责市级监控与指挥平台的建立与维护。

  三、共建执行单位的选定

  (一)选定方式

  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由国家海洋局组织建设,设在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另在国家海洋信息中心设立同步数据中心。省级和市级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依托省、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直属的事业单位设立。省、市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的依托单位为共建执行单位。

  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本地区省、市共建执行单位的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上报国家海洋局,经国家海洋局审查批准后,由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分别与省、市共建执行单位签订中心共建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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