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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图3-1 系统结构简图(图略)
  沿海县级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工作应在市级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业务领导下,按照市年度监视监测工作方案的要求,做好所辖海域地面监视监测和数据上报。
  3.2 数据流程
  根据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中监测数据的流动方向,可以将系统的业务流程结构划分为四个层次,分别为数据获取与处理层、数据传输层、数据管理层和数据应用层,具体如图3-2所示。
  图3-2 系统数据流程图(图略)

4、动态监视监测主要业务工作


  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的主要业务工作包括:卫星遥感监视监测、航空遥感监视监测、地面监视监测、海域使用动态监控与指挥办公、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业务管理、海域动态评价与决策支持、海域管理信息服务、数据更新与系统维护。
  4.1 卫星遥感监视监测
  4.1.1 监视监测内容
  (1)海域使用状况
  ·海域现状:已开发、未开发的海域面积及分布;
  ·海洋功能区:海洋功能区利用状况及执行情况;
  ·在建项目:用海面积、位置、用途等。
  (2)海域自然属性
  ·岸线变化:类型、分布、面积、长度等;
  ·海湾河口变化:海湾河口形态、面积等;
  ·海岛动态:数量、面积、植被、岸线变化等;
  ·海洋灾害:海岸侵蚀、海水入侵等。
  4.1.2 监视监测范围
  监视监测范围为我国内水和领海海域。
  4.1.3 监视监测精度
  (1)2.5米空间分辨率卫星影像(高分辨率);
  (2)20米空间分辨率卫星影像(低分辨率)。
  4.1.4 监视监测频率
  (1)高分辨率监视监测每三年进行一次;
  (2)低分辨率监视监测每年进行两次。
  4.1.5 监视监测产品
  (1)高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图(1∶5万);
  (2)低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图(1∶10万);
  (3)海域使用现状图(1∶5万);
  (4)海洋功能区使用分布图(1∶5万);
  (5)海域自然属性图(1∶5万);
  (6)卫星遥感监视监测工作报告;
  (7)卫星遥感监视监测技术报告。
  4.2 航空遥感监视监测
  4.2.1 监视监测内容
  (1)海域使用状况
  ·海域现状:已开发、未开发的海域面积及分布;
  ·海洋功能区:海洋功能区利用状况及执行情况;
  ·在建项目:用海面积、位置、用途等。
  (2)海域自然属性
  ·岸线变化:类型、分布、面积、长度等;
  ·海湾河口变化:海湾河口形态、面积等;
  ·海岛动态:数量、面积、植被、岸线变化等;
  ·海洋灾害:海岸侵蚀、海水入侵等。
  4.2.2 监视监测范围
  航空遥感监视监测范围为:大连近岸海域、营口近岸海域、葫芦岛近岸海域、天津近岸海域、唐山近岸海域、黄河三角洲(东营及黄河海港近岸海域)、烟台威海近岸海域、青岛近岸海域、长江三角洲经济区(连云港近岸海域、杭州湾北岸近岸海域、宁波近岸海域和瓯江口近岸海域)、闽江口近岸海域、大亚湾近岸海域、珠江三角洲珠海及深圳近岸海域、湛江近岸海域、防城港近岸海域、海南岛西北部近岸海域等15个重点海域(每个重点海域的具体范围由国家海洋局另行规定)。
  4.2.3 监视监测精度
  空间分辨率优于0.5米。
  4.2.4 监视监测频率
  每年进行一次。
  4.2.5 监视监测产品
  (1)航空遥感影像图(1∶1万);
  (2)海域使用现状图(1∶1万);
  (3)海洋功能区使用分布图(1∶1万);
  (4)海域自然属性图(1∶1万);
  (5)航空遥感监视监测工作报告;
  (6)航空遥感监视监测技术报告。
  4.3 地面监视监测
  4.3.1 监视监测内容
  (1)权属监视监测:各类型宗海面积、宗海用途、权属变更、海域等级、宗海价格、经济产值等动态信息;
  (2)在建工程用海项目监视监测:用海面积、位置、用途和施工过程等;
  (3)核查监测:卫星遥感、航空遥感监视监测及举报发现的异点异区核查;
  (4)突发事件监测:违规用海活动等;
  (5)海洋灾害监测:海岸侵蚀、海水入侵等。
  4.3.2 监视监测范围
  近岸和其它开发活动海域。
  4.3.3 监视监测频率
  (1)权属监视监测:每月一次;
  (2)在建工程用海项目监视监测:每月一次;
  (3)核查监测:实时;
  (4)突发事件监测:实时;
  (5)海洋灾害监测:实时。
  4.3.4 监视监测产品
  各类监视监测数据报表、图形文件和报告。
  4.4 业务应用系统运行
  4.4.1 海域使用动态监控与指挥
  通过系统运行,实时掌握国家海域使用动态信息,实现对各类海域使用综合监控和决策指挥。
  4.4.2 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业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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