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北海、东海、南海分局,监测中心、信息中心、技术中心,中国海监总队:
为推动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的建设和业务化运行工作,现将《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总体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方案》要求,抓紧推进有关工作。
附件: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总体实施方案
国家海洋局
二○○六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
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总体实施方案
目录
1、编制依据
2、总体目标和原则
2.1 总体目标
2.2 阶段目标
2.3 基本原则
3、系统总体结构
3.1 系统结构
3.2 数据流程
4、动态监视监测主要业务工作
4.1 卫星遥感监视监测
4.1.1 监视监测内容
4.1.2 监视监测范围
4.1.3 监视监测精度
4.1.4 监视监测频率
4.1.5 监视监测产品
4.2 航空遥感监视监测
4.2.1 监视监测内容
4.2.2 监视监测范围
4.2.3 监视监测精度
4.2.4 监视监测频率
4.2.5 监视监测产品
4.3 地面监视监测
4.3.1 监视监测内容
4.3.2 监视监测范围
4.3.3 监视监测频率
4.3.4 监视监测产品
4.4 业务应用系统运行
4.4.1 海域使用动态监控与指挥
4.4.2 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业务管理
4.4.3 海域动态评价与决策支持
4.5 海域管理信息服务
4.5.1 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公报
4.5.2 网站信息发布
4.6 数据更新与系统维护
5、能力建设
5.1 业务机构建设
5.1.1 国家级业务机构建设
5.1.2 省级业务机构建设
5.1.3 市级业务机构建设
5.2 监视监测数据库建设
5.3 传输网络建设
5.3.1 建设内容
5.3.2 建设方式
5.4 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应用系统建设
5.4.1 海域使用动态监控与指挥办公系统
5.4.2 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业务管理系统
5.4.3 海域动态评价与决策支持系统
5.5 信息发布平台
6、组织管理与质量保证
6.1 组织管理机构
6.2 业务运行
6.3 管理制度
6.4 技术规范化
6.5 质量保证
6.6 技术培训
7、进度安排
1、编制依据
本实施方案编制的主要依据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
五条规定,“国家建立海域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对海域使用状况实施监视、监测”。
党的十六大报告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推行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率”。
《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国发[2003]13号)指出,“努力发展海洋信息技术,建立海洋空间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大力推进海洋政务信息化工作”。
国务院2002年17号关于“中国建设信息化要政府先行”的文件要求,“整合信息资源、建立人口、法人单位、空间地理和自然资源、宏观经济等四个基本数据库”。
《
国务院关于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国函[2002]77号)要求,“建立结构完整,功能齐全、技术先进的海洋功能区划管理信息系统,为建立海域使用与环境保护动态监视监测网络体系、全方位动态跟踪和监测海域使用状况与环境质量状况、强化政府对海域使用和海洋环境保护的实时监督管理提供基础依据,实现与政府电子信息平台相联结,促进海洋行政管理和社会服务信息化,提高各级海洋管理部门和其他涉海部门的综合决策能力和办事效率”。
2004年,胡锦涛同志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的讲话中指出:“开发海洋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战略任务,要加强海洋调查、评价和规划,全面推进海域使用管理,加强海洋环境保护,促进海洋开发和经济发展。”
2004年,温家宝同志向国家海洋局下达重要指示:“国家海洋局要把工作重点放在规划、立法和管理上”,并要求“海域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要加强,管理要统一、有序、有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指出:“强化海洋意识,维护海洋权益,保护海洋生态,开发海洋资源,实施海洋综合管理,促进海洋经济发展”,“完善海洋功能区划,规范海域使用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