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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沪深证券交易所跨市场市值配售股份转登记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沪深证券交易所跨市场市值配售股份转登记的通知


  为积极支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适应权证发行与交易等市场创新需要,保护投资者权益,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兹决定对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跨市场市值配售股份(上海证券代码为609×××、深圳证券代码为003×××,以下统称“配售股份”)实施转登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有深圳市场发行上海市场配售股份(证券代码为609×××上市地为深圳,以下简称深市发行沪市配售股份)或上海市场发行深圳市场配售股份(证券代码为003×××上市地为上海,以下简称沪市发行深市配售股份)的投资者需按本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其配售股份托管的证券公司提出转登记申请,将其持有的深市发行沪市配售股份(609×××)从其上海证券账户转登记至其深圳证券账户,或者将其持有的沪市发行深市配售股份(003×××)从其深圳证券账户转登记至其上海证券账户。

  二、转登记申请以证券账户为单位,持有配售股份的投资者可以书面、电话以及其他方式向其配售股份托管的证券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登记,投资者申请办理转登记时须如实申报姓名、身份证号、沪深证券账户号等内容,证券公司应认真审核投资者身份资料,确保沪深证券账户的持有人为同一投资者。证券公司应在2006年7月17日前做好配售股份转登记申报的准备工作,并自该日起接受投资者转登记申请,办理转登记业务。

  三、 深市发行沪市配售股份(609×××)转登记至深圳市场的具体安排

  1.集中转登记

  持有深市发行沪市配售股份(609×××)的沪市投资者应在2006年7月17日至2006年8月10日向其配售股份托管的证券公司提出股份转登记申请。尚未开立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应在申请转登记前开立深圳证券账户,已经开立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应如实申报,不得重复开立深圳证券账户用于配售股份转登记。

  自2006年7月31日至2006年8月10日(双休日除外),证券公司每日将经审核的投资者转登记申请汇总后以电子数据形式发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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