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必要的合理更正外,任何人不得从事或者指使他人从事伪造、仿造或者更改上述要求的检查记录的活动。
第43.21条 缺陷和不适航状况报告
任何人在对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实施维修和改装过程中发现以下影响民用航空器安全运行和民用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适航性的重大缺陷和不适航状况时,应当在72小时之内向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
(a) 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或直升机旋翼系统结构的较大的裂纹、永久变形、燃蚀或严重腐蚀;
(b) 发动机系统、起落架系统和操纵系统的可能影响系统功能的任何缺陷;
(c) 任何应急系统没有通过试验或测试;
(d) 维修差错造成的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的重大缺陷或故障,当认为是设计或者制造缺陷时,航空器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还应当将上述缺陷和不适航状况及时向有关的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通报。
第43.23条 维修管理指令
当维修或者改装过程中发现某种维修或维修管理活动存在不安全状况,并且此种不安全状况可能在其他同类维修或改装过程中存在或产生时,民航总局将以维修管理指令的形式(维修管理指令样件参见附录G)提出维修或者改装要求。
任何航空器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包括按照CCAR-121部和CCAR-135部运行的运营人,都必须遵守维修管理指令的要求对其有关的航空器进行维修或者改装。
对于没有按照维修管理指令的要求进行维修或者改装的航空器,任何人不得批准其恢复返回使用。
第43.25条 罚则
对于任何违反本规则对航空器或器部件进行维修或者改装工作的情形,除按照CCAR-91部、CCAR-121部或者CCAR-135部的规定对航空器的所有人或使用人进行处罚外,还将按照其情节的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对实施维修和改装的单位或者人员进行如下处罚:
(a) 对于按照CCAR-145部批准的维修单位,按照CCAR-145部的相应的规定进行处罚;
(b) 对于涉及到违反CCAR-66部有关规定的持有执照的维修人员,按照CCAR-66部的相应的规定进行处罚;
(c) 对于上述(a)、(b)以外违反本规定的情形,没有违法所得的,民航总局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0000 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