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必要的合理更正外,任何人不得从事或者指使他人从事伪造、仿造或者更改上述要求的维修记录的活动。
本条的维修记录要求不适用于本规则第43.19条要求的检查记录。
第43.19条 附加的检查的记录要求
航空器和航空器部件在完成CCAR-91部和CCAR-135部规定的检查工作后,无论批准或者不批准其恢复使用,都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其中应当至少记载如下内容:
(a) 检查的种类和对检查范围的简要叙述;
(b) 检查的日期和航空器使用总时间;
(c) 检查人员的签名、执照号、执照种类;
(d) 除渐进式检查以外,如果认为航空器是适航的,应当在印有下述声明或者类似措词的表格上批准航空器恢复使用。即:“兹证明该航空器已完成(____类型)检查并被确认为处于适航状态。”;
(e) 除渐进式检查以外,如果认为航空器不符合适用的规范、适航指令或者其他经批准的数据,应当在印有下述声明或者类似措词的表格上不批准航空器恢复使用。即:“兹证明在(_____类型)检查中,发现该航空器存在缺陷和不适航的项目。缺陷和不适航的项目的内容已于(注明日期)向航空器拥有人(或经营人)提供。”;
(f) 对于渐进式检查,应用下述声明或者类似措词声明,“兹证明根据渐进式的检查计划,已经对(航空器或部件)进行了一次例行检查并对(注明部件)进行了仔细检查,现(批准或者不批准)其恢复使用。”如果不批准,在记载时应进一步指出“该航空器的缺陷和不适航的项目一览表已于(注明日期)向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提供。”
(g) 如果按检查大纲进行检查,记录中应注明该检查大纲编号、所完成的该大纲的有关部分和一份说明所进行的检查是根据该检查大纲和相应的程序要求进行的声明。
如果发现该航空器不适航,或者不符合适用的型号合格证数据单、适航指令,或者其他适航性所要求的批准的数据,检查人员应向航空器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提供一份经其签署的、标有日期的缺陷一览表。对于那些符合MEL规定的允许不工作的项目,检查人员应在有关的不工作的仪表上、驾驶舱内的操纵装置处挂上标有“不工作”字样的告示牌,此告示牌应当符合航空器适航审定的要求,并且这些项目应当添加到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该航空器缺陷一览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