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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


  (2) 民航总局的监察员在表格AAC-085中相应的放行栏目签署放行;

  (3) 民航总局授权的委任代表在表格AAC-085中相应的放行栏目签署放行。

  (c) 如果维修或改装影响航空器飞行手册中的运行限制或飞行数据,应当按规定对飞行手册进行适当的修改。

  第43.15条 维修和改装后批准恢复使用的人员资格除按照CCAR-145部批准的维修单位可以在其批准的维修范围内按照CCAR-145部的要求批准航空器和部件恢复使用外,下述人员可以在航空器或者器部件实施维修和改装后批准其恢复使用:

  (a) 按照CCAR-66部获得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人员可以对相应型号航空器,在实施了除重要修理和重要改装之外的维修和改装工作后批准其恢复使用;

  (b) 按照CCAR-66部获得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的人员可以对相应的航空器部件,在实施了除重要修理和重要改装之外的维修和改装工作后批准其恢复使用;

  (c) 航空器和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可以对其本身实施的索赔修理对相应的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按照其经批准的质量控制程序批准其恢复使用;除索赔修理之外的翻修和改装工作,可以由按照CCAR-66部获得相应执照的人员或者民航总局授权的监察人员批准其恢复使用;

  (d) 持有按照CCAR-61部颁发驾驶员执照的飞行员可以对其所实施的勤务、保养和简单更换工作,在工作完成后批准航空器恢复使用。

  当CCAR-121部和CCAR-135部对按照其运行的航空器及其部件在维修和改装后的恢复使用有任何附加要求时,还应当遵守其相应规定。

  第43.17条 维修和改装记录要求除按照CCAR-145部批准的维修单位应当按照CCAR-145部的要求对其实施的维修和改装工作进行记录外,航空器和航空器部件的维修记录应当满足如下要求:

  (a) 在维修和改装完成后,应当在其维修记录上至少记载如下内容:

  (1) 所做的工作描述;

  (2) 工作完成的日期;

  (3) 维修执照持有人签署姓名及所持执照的编号,批准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恢复使用。

  (4) 如维修工作是由无维修人员执照的人员执行,签署工作者姓名。

  (b) 对于重要修理和重要改装工作,还应当由进行该项工作的人员在重要修理和改装记录(表格AAC-085)上进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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