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按照CCAR-66部获得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的人员可以对相应项目的航空器部件实施下述工作:
(1) 按照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提供的维修手册和持续适航文件进行的任何维修和改装工作;
(2) 按照民航总局批准的其他技术文件进行的任何维修和改装工作。
(c) 除CCAR-91部要求的检查工作以外,不具备按照CCAR-66部颁发的维修人员执照的人员可以在持照人员的监督下实施持照人员允许范围内的维修和改装工作,但持照人员必须对可能影响维修和改装质量的任何工作进行现场监督并且随时提供咨询。
(d) 除中国民用航空规章另有规定外,当满足下列全部条件时,持有按照CCAR-61部颁发驾驶员执照的飞行员可以对其所拥有和使用的航空器实施不涉及复杂工序的勤务、保养和简单更换工作(CCAR-61部驾驶员执照可实施的简单维修工作项目参见附录D):
(1) 该航空器不涉及按照CCAR-91部商业非运输、私用大型航空器、航空器代管人运行和CCAR-121部、CCAR-135部运行;
(2) 获得该机型驾驶员执照的培训大纲中包括相关项目的培训课程;
(3) 每一计划从事的工作项目都经过具备本条(a)所述资格人员的实际指导下的实际操作。
(e) 制造厂家除了可以对其本身制造的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进行任何的因设计或者制造问题引起的索赔修理或者改装外,在满足下列条件下,还可以依据其型号批准证件或生产许可证件对其本身制造的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实施翻修和改装:
(1) 该型号批准证件或者生产许可证件得到了民航总局适航审定部门的批准或认可;
(2) 翻修和改装工作在其型号批准证件或者生产许可证件限定的地点,并且在民航总局授权的监察人员的监督下实施。
第43.13条 维修和改装后批准恢复使用经过维修或改装的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在符合下列条件后可以批准恢复使用:
(a) 填写完成了第43.17条或第43.19条所要求的记录。
(b) 对于重要修理和重要改装(典型的重要修理和重要改装项目参见本规则附录E),民航总局规定或者提供的重要修理和改装记录(重要修理和改装记录表格AAC-085参见附录F)已经填写完成并经下述任一签署:
(1) 按照CCAR-145部批准的维修单位的授权放行人员,对其本单位实施的重要修理和重要改装在表格AAC-085中相应的放行栏目签署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