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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


  (i) 记录保存系统:即是用一个记录保存系统来控制,该系统记录时寿件件号、序号和现行的寿命状况。时寿件每次从航空产品上拆下后,记录应与现行寿命状况一起更新。此系统可以包括电子、纸张或其他记录方式。

  (ii) 挂签:即在时寿件上挂附标签或其他记录。标签或记录应包括时寿件的件号、序号和现行的寿命状况。时寿件每次从航空产品上拆下后,应建立一个新的标签或记录,或者在现有的标签或记录上更新现行寿命状况。

  (iii) 非永久性标记:即用易读的非永久性标记在时寿件上标明其现行寿命状况。部件每次从航空产品上拆下后,其寿命状况应更新。但该标记应当不易被清除,且应当符合制造商的标记说明文件,不得破坏时寿件的完整性。

  (iv) 永久性标记:即用易读的永久性标记在时寿件上标明其现行寿命状况。

  时寿件每次从航空产品上拆下后,其寿命状况应更新。但该标记应当符合制造商的标记说明文件,不得破坏时寿件的完整性。

  (v) 隔离:即对到寿的时寿件进行隔离,以防止被安装到航空产品上。对时寿件隔离时应当至少满足如下要求:

  1) 记录并保持该件件号、序号和现行寿命状况;

  2) 确保该件与其他可用的相同时寿件分开储存。

  (vi) 破坏:即对到寿的时寿件进行破坏,以防止时寿件被安装到航空产品上。对时寿件进行破坏,该破坏应当使该件不可修复和重新使用,并明显地不适航。

  (3) 时寿件的转移。当时寿件由于拆下、出售或其它情况需要转移时,除非该部件被破坏,否则该部件应当按本条控制方法的要求进行标注或附带挂签或记录。

  第43.11条 实施维修和改装人员的资格除按照CCAR-145部批准的维修单位可以在其批准的维修范围内行实施航空器和部件的维修和改装外,任何对本规则适用的航空器及其部件实施维修和改装的人员应当满足如下要求:

  (a) 按照CCAR-66部获得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人员可以对相应型号的航空器实施下述工作:

  (1) 按照航空器制造厂家提供的维修手册和持续适航文件进行的任何维修和改装工作;

  (2) 按照CCAR-91部、CCAR-135部要求的检查大纲进行的任何检查工作;

  (3) 按照民航总局批准的其他技术文件进行的任何维修和改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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