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


  (2) 活塞发动机驱动的航空器进行年度检查或100 小时检查时,应当进行试车,确定下述性能满足制造厂推荐的性能值后方可批准恢复使用:

  (i) 功率输出(静态和慢车转速);

  (ii) 磁电机;

  (iii) 燃油和滑油压力;

  (iv) 气缸头温度和滑油温度。

  (3) 涡轮发动机驱动的航空器进行年度检查或100小时检查或者渐进式检查时,应当根据制造厂的建议对航空器进行试车,以判断其性能是否满足要求。

  (b) 渐进式检查

  (1) 对航空器进行渐进式检查时应当在开始建立渐进式检查系统并首次进行渐进式检查时,对航空器进行全面的检查。完成这次全面检查以后,再按计划进行例行的和详细的检查。例行检查包括目视检查或对设备、航空器或其部件、系统等进行原位检查。详细检查包括对设备、航空器及其部件和系统进行离位的彻底的检查。部件或系统的翻修被认为是详细检查。

  (2) 在航空器远离通常实施检查工作的地点时,可以由实施检查的人员(具有相应资格的维修人员、维修单位或航空器制造厂)按照其自己的程序和表格对该航空器实施检查。

  (c) 旋翼机:对于按照CCAR-91部的要求对旋翼机实施检查时,除非采用检查大纲的方式,还应当根据制造厂的有关维修手册或者持续适航文件检查以下系统:

  (1) 驱动轴或类似系统;

  (2) 主旋翼传动减速器;

  (3) 主旋翼和中央部分(或相应区域);

  (4) 直升机上的辅助旋翼。

  (d)对高度表系统实施测试和检查工作时,应当符合本规则附录B 的规定。

  (e)对空中交通管制(ATC)应答机实施测试和检查工作时,应当符合本规则附录C的要求。

  (f) 为满足CCAR-91部对时寿件检查的要求,对于航空器上临时拆下时寿件的处置应当满足如下要求:

  (1) 在符合下述条件的情况下,为维修的目的临时从航空产品拆下并重新安装的时寿件可以不按照本段(2)的要求进行处置:

  (i) 时寿件的寿命状况没有改变;

  (ii) 拆下并安装于同一序号的航空产品上;

  (iii) 在时寿件拆下期间,该航空产品不再累积使用时间。

  (2) 除本段(1)的情况外,任何从航空产品上拆下时寿件的应当按下述方法之一进行控制,确保到寿的时寿件不会被安装到航空产品上: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